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84号
2017-05-03 10:46:0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洪东,男,1967年3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人,因犯拐卖儿童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八月八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洪东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月15日,于2015年1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洪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洪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张洪东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张洪东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洪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