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80号
2017-05-03 10:07:46
提请建议书
罪犯何仁贵,男,1991年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何仁贵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9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送达时间为2015年1月12日,于2015年2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何仁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仁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何仁贵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何仁贵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仁贵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