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72号
2017-05-03 09:56:1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寸兴美,女,195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3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2015年2月12日以(2015)云高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寸兴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