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42号
2017-04-28 15:45:53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中宏,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犯运输毒品罪,剩余刑期二年零一个月二十三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张中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8日作出了(2014)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书,改判张中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12月1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中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