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3号
2017-04-28 15:19:20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古力巴哈尔·吾苏尔,女,1962年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56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11年6月22日起,于2011年08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
2013年08月02日主刑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态度端正,各科成绩良好。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管理教育,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车间管理制度,爱护生产工具,认真学习劳动技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能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于二〇一三年七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记监狱表扬四次。该犯系主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级别管理为严1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古力巴哈尔·吾苏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