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25号
2017-04-28 15:14:2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嵩狱减字第26号
罪犯邓玉平,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玉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6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玉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