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32号
2017-04-28 15:12:4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21号
罪犯邓卫仕,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4号刑事判决,以邓卫仕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二○一五年二月十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一月十二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卫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