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24号
2017-04-28 10:44:19
云南省杨林监狱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2017)杨狱减假第3号
武红宇,男,1977年4月7日,汉,河南省兴安县监狱服刑。
6(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武红宇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8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上诉人武红宇的定罪部分,撤销对上诉人武红宇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2月18日交付云南省第四监狱执行刑罚。于2016年12月18日调入云南省杨林监狱服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近期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武红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武红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杨林监狱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