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18号
2017-04-21 16:03:20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王长清,男,1958年2月2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明星村71号附1号,现在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临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长清不服从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学习,能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乐于帮助他人。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够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成绩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勤于打扫监舍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
入监至2017年1月该犯考核共获记表扬三次。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长清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