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16号
2017-04-21 16:01:0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455号
罪犯李林祥,男,1975年11月7日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永平县龙街镇桂新村委会桂新组,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至2017年1月31日,该犯共获记表扬4次,获记2016年改积。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缓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林祥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