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62号
2017-04-19 11:28:08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郑锋,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4年12月23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于2015年0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锋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