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88号
2017-04-19 11:25: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永生,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运输毒品罪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以2012年齐刑一终字第000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至止,于2012年11月2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生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