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86号
2017-04-19 11:22:36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彩如,女,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9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送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2015年1月 至2016年11月共记有监狱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彩如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二O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