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33号
2017-04-19 11:20:49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约则子色,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约则子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6号刑事判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1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约则子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