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5号
2017-04-19 11:10:45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3号
罪犯肖本进,男,汉族,一九九○年九月十七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本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肖本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交付云南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本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