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90号
2017-04-19 11: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王鸭珍,女,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国籍不明,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0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送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执行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2015年8月至2016年11月共记有监狱表扬四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鸭珍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