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78号
2017-04-19 11:03:22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邵尚福,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傣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盈江县,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于2015年0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邵尚福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