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28号
2017-04-19 10:56:0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嵩狱减字第17号
罪犯李俊,男,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6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交付云南省嵩明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