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87号
2017-04-19 10:54:35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雷玉华,女,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以(2014)年云高刑复字第392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23日起,于2015年2月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玉华予以 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