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63号
2017-04-19 10:52:32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康洪芹,女,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县人,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9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01月06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入监后,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服从人民法院的判决,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
在服刑改造期间,该犯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纪律,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成绩合格;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和生活规范。
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洪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