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4号
2017-04-19 10:10:46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毛子军,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于2014年12月05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被评为二〇一六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七十八条、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子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