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32号
2017-04-19 10:01:32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吉属尔日,男,1984年7月2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普格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大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38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07月16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属尔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