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13号
2017-04-19 09:45:31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董勒都,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景颇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芒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于2014年12月1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勒都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