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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36号

2017-04-19 09:41:03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文狱减字第278

罪犯陈加同,男,1979319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会泽县乐业镇陈家村下村民小组665,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九监区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加同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加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被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在日常改造中,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劳动,个人及内务卫生达规范化要求。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团结其他服刑人员,不拉帮结伙,乐于帮助他人,决心在今后的改造中洗刷自己的罪行,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在日常学习中,该犯能积极主动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小组讨论中积极发言,各科考试均达合格标准。

在日常生活中,该犯能够自觉搞好个人内务卫生,所在监舍勤于打扫,做到时时干净整洁,爱护公共设施和公共卫生。爱惜粮食,节约水电,遵守日常就餐秩序和作息制度。能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

入监后至20161231,该犯共获记考核分363.98分,合计表扬4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加同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2017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