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28号至33号
2017-03-27 16:35:37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苦天哈,男,1984年6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阿苦天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38号刑事判决书,改判阿苦天哈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5年2月1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天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日哈,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日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张日哈,男,1976年5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51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2月2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日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胜马日,男,1986年1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阿胜马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5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病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胜马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江日照,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广西藤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3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28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12月2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在服刑期间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江日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阿苦体火,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县人,因运输毒品、盗窃罪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以(2014)保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50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于2014年12月2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病犯,数罪并罚的罪犯。在服刑期间能严格要求自己,认罪悔罪;积极接受警察的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三课”考试成绩均在及格分以上;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认真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地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体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