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10至27号
2017-03-27 16:26:02
提请减刑建议书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7)字第0001号 罪犯王淑菊,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以2014年丽中刑初字第0003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6年02月28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以及各项监规,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联系自身实际,认清犯罪危害,矫治恶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学习规范,尊敬老师,不迟到、早退、缺席,按时完成作业,考核成绩合格;日常审核中严格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察,关心他人;认真执行生活规范,按照要求整理内务及时清扫,保持寝室及环境卫生。生产劳动中,该犯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认真遵守劳动规范和操作规程,爱护劳动工具,注重文明生产,努力提高劳动技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 在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淑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6号
罪犯董书卯,男,汉族,1986年2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梁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书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2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书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 11号
罪犯王帅,男,汉族,1990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5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38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帅的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2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7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2号
罪犯赵祝明,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云龙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怒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祝明犯故意杀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祝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65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赵祝明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3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祝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5号
罪犯罗启权,男,汉族,1978年9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启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34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于2015年1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23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启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7号
罪犯孔令胜,男,汉族,1988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卫辉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孔令胜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孔令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7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孔令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3号
罪犯李新昌,男,汉族,1974年10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贡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新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书,维持对被告人李新昌的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 1 月 15 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8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02号
罪犯赵兴忠,男,汉族,1975年5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赵兴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60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赵兴忠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1月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9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5号
罪犯范绍贤,男,汉族,1984年5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芒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7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范绍贤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范绍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10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2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2月22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范绍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01号
罪犯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男,维吾尔族,1982年8月2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楚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7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米吉提·阿布都热扎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4号
罪犯黄林,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黄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7号
罪犯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卡迪尔,男,维吾尔族,1986年4月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皮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卡迪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7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卡迪尔的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17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巴拜科日•阿卜杜卡迪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9号
罪犯阿陈成,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福贡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2014)怒中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阿陈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阿陈成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4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2月2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陈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6号
罪犯李威,男,汉族,1960年4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李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3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12月3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15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阿陈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8号
罪犯曹永,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曹永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53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永的刑事判决。于2014年1月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杨永恩,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8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7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杨永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41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永恩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6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23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7)保狱减字第13号
罪犯张国云,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国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403号刑事裁定书,核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国云的刑事判决。于 2014年12月 29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1月9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4号
罪犯孙玉廷,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孙玉廷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32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孙玉廷的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于2015年 1 月 16 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3月24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玉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七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