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7)云刑更9号
2017-03-01 11:04: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0)三狱减字第46号
罪犯李永老,男,佤族,1970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临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二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42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现该犯服刑已满2年。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予以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永老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