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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4059号

2016-12-14 11:24:18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昆刑无减字第   
罪犯张永生,男,汉族,1965年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绥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二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02)昆铁中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永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二○○二年九月十一日投入昆明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五年一月十五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云高刑执字第998号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二○○八年九月十日、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止。罪犯张永生服刑期间发现漏罪,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八月二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永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无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张永生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九月十四日作出(2012)齐刑一终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 该犯于2012年11月2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我狱于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对罪犯张永生提请减刑,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通过,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一六年十月十七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判裁文书内容不完整,对罪犯张永生减刑一案予以退卷,经我狱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发函联系后,两级法院对罪犯张永生作出补充裁定,二○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我狱重新报请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通过,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再次提请对罪犯张永生予以减刑。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职业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6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生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刘文占减刑一案的请示的答复》[2006]刑监他字第7号的规定在计算刑期时,应将罪犯张永生第一次减为十九年零七个月之后至漏罪判决之间已经执行的刑期予以扣除。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六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