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4118号至4122号
2016-12-14 11:1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黄氏梅,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京族,越南国籍,因犯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8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共记有监狱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氏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监狱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二狱减字第73号
罪犯黎氏贤,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京族,原户籍所在地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胡志明市,因走私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9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号刑释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6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七月共记有监狱表扬二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黎氏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二狱减字第74号
罪犯梅肖,女,1986年12月1日出生,哈尼族,国籍不明,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西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10月29日起,于2014年11月13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共记有监狱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梅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二狱减字第72号
罪犯瑞赛,女,1991年12月6日出生,景颇族,缅甸国籍,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以(2014)德刑三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1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00287号刑事裁定书,依法核准原判决。刑期自2014年9月23日起。于2014年10月17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十月至二〇一六年六月共记有监狱表扬三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瑞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女二狱减字第71号
罪犯吴加美,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0051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4年9月2日起,于2014年09月19日送我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名罪犯在改造中,经过警察的耐心教育,能服从管理,接受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积极接受改造,于二〇一四年九月至二〇一六年五月共记有监狱表扬三次,监狱特殊表扬一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加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