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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4050号至4054号

2016-12-13 15:11:5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4号
罪犯丁瑞生,男,1986年6月7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县虎跳峡镇金星村耍米二组12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以(2012)迪刑初字第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25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1月16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2011年11月1日,丁瑞生与他人在香格里拉县虎跳峡镇桥头村两头山组谷绍辉家中做客,当晚23时左右,谷秀才与在谷绍辉家中做客的余桂发、谷艳军二人争执并相互打斗,至谷秀才嘴角出血,后被劝开。随后雀耀光、谷志强、谷中华、丁瑞生、谷秀才来到厨房门外,相互邀约报复收拾余桂发、谷艳军。后尾随其后用石头、拳打脚踢等方式至二人死亡。该犯认为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按质按量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能够讲文明礼貌,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丁瑞生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4月共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25485.29元未缴。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丁瑞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5号
罪犯黄云高,男,199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华坪县通达乡维新村委会二组50号,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以(2013)丽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7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云高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同时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用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言行,培养遵纪守法的意识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注意安全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不断提高对劳动意义的认识,培养劳动习惯,能够遵守生活卫生制度,按时作息,按规定整理内务卫生;能够积极打扫环境卫生,保持个人卫生,预防和减少疾病;能够遵守就餐纪律,爱惜节约粮食,能够讲文明礼貌,正确处理与其他服刑人员的关系,不发生违纪行为。
综上所述,罪犯黄云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8月共获记监狱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六万元,判决时已缴八千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云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6号
罪犯褚义忠1976年12月1日出生,傈僳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以(2013)年怒中刑一初字第0003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6月17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动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褚义忠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个人英雄主义、讲哥们义气等不良思想的影响下,形成了争强好胜、斗狠称霸的恶习,经常打架斗殴,危害乡里,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给受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较大的损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褚义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期间共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公示,公示期间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褚义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   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7号
罪犯杨章友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2013)年怒中刑一初字第0003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7月04日投入云南省丽江监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章友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在社会上受到自由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的影响,形成了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恶习,加之法制观念淡薄,听说毒品利润高,就走上了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对社会治安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杨章友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和维护监规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期间现获记监狱累计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章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   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丽监减字第28号
罪犯许世成,男,1947年7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大兴镇官地坝村委会陈家湾村36号,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丽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7月17日送我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无变动 。
该犯在近期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世成在服刑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在学习讨论中,该犯认识到:自己由于放松了思想改造,法制观念淡薄,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家庭造成了较大的伤害,经济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是自己罪有应得的结果。因而在改造中做到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法纪观,走改过自新之路。
综上所述,罪犯许世成在服刑改造期间,通过教育改造,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和《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种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和各项改造工作,积极改造思想,培养良好品质和行为习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获记监狱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该犯系老犯,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罪犯。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许世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   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丽江监狱
二0一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