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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4049号

2016-12-13 10:46:1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云未提减字第1272
罪犯马朝勇,男,1997年4月12日出生,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2日以(2013)文中刑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07月10日送我所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承认犯罪事实,服从法院判决,能从犯罪行为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家庭等方面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危害,改造态度端正。在服刑改造中,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学习《监狱法》、《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能履行服刑人员义务,严格遵守监规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心理健康教育,配合心理测试,养成健康心理;能遵守课堂纪律完成作业,按时到课,考试成绩良好。能自觉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警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日常改造生活中,举止文明,尊重其他服刑人员,爱护公共环境。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考核累计获表扬四次。其家属代其积极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义务人民币22540.5元。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至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记表扬四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朝勇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