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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3623号至3663号

2016-12-05 17:08:51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68
罪犯马关彦,男,19761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守望乡,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 (2014)昭中刑初一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马关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325日,判决生效后,于2014818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关彦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关彦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关彦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关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马关彦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69
罪犯孙振辉,男,198912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中阳县雷家沟村,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作出 (2014)丽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振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613日,判决生效后,于201481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孙振辉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振辉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孙振辉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孙振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孙振辉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0
罪犯黄佑云,男,19833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大寨镇,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佑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8000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623日,裁定生效后,于20147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佑云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佑云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黄佑云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佑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黄佑云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1
罪犯董光祥,男,19869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杉树乡,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原审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65日,裁定生效后,于2014619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董光祥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光祥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系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董光祥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光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董光祥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2
罪犯加三拉货,男,1976212日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宁蒗县大河乡,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3)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加三拉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加三拉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718日,判决生效后,于201481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加三拉货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加三拉货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系主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加三拉货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加三拉货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加三拉货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3
罪犯崔文兴,男,19958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洒渔乡,因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423日,判决生效后,于20149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崔文兴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崔文兴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数罪并罚,主犯,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崔文兴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崔文兴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崔文兴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4
罪犯何天贵,又名何天洪,男,199310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崇溪乡,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何天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623日,裁定生效后,于20147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何天贵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天贵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系暴力性十年以上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何天贵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何天贵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何天贵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5
罪犯杨巫牛,男,198271日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大河乡,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作出 (2013)丽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巫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巫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718日,判决生效后,于2014812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杨巫牛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巫牛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系主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杨巫牛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杨巫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杨巫牛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6号
罪犯陶汝庆,男,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10)曲中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汝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杨正祥、陶汝庆、张宏、蔡腾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各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五万元。宣判后,检查机关抗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以(2010)云高刑终字第14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陶汝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6月3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7日作出(2011)曲中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陶汝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繆继、陶汝庆等22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9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12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陶汝庆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汝庆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特殊表扬一次,评为2014年度、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数罪并罚犯,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属“三类罪犯”;犯故意伤害罪由杨正祥、陶汝庆等4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费用五万元(被告人杨正祥已交纳二万元),罪犯陶汝庆交纳一万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由陶汝庆、繆继等21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费用10万元(已由被告人繆继交纳1.5万元),罪犯陶汝庆交纳5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陶汝庆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陶汝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陶汝庆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7号                                                 
罪犯夏显龙,男,1971年6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作出 (2012)曲中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显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费用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5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夏显龙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显龙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系主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夏显龙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夏显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夏显龙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8号                                                 
罪犯桂永坤,男,1979年11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永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0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桂永坤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桂永坤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桂永坤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桂永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桂永坤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79号                                                 
罪犯马章询,男,1991年5月1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县,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章询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付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3月20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章询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章询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系主犯,十年以上暴力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章询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章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马章询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0号                                                 
罪犯王昆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2013)年昭中刑一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付12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09月01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昆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王昆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1号                                                 
罪犯虎良本,男,1972年10月10日生,回族,文盲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虎良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费用人民币35000元(已赔偿1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虎良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9月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虎良本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虎良本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系十年以上暴力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虎良本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虎良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虎良本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2号                                                 
罪犯雷伟,男,1992年8月1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彝良县,因犯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五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伟犯强迫卖淫、强奸、组织卖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4年3月13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雷伟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伟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五次,特殊表扬一次。系主犯,数罪并罚犯,十年以上暴力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雷伟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雷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雷伟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3
罪犯邓云,男19878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 (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罪犯邓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610起算。201474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邓云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云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4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     
 
 
 
 
附:罪犯邓云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4
罪犯唐选福,男19784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四日作出 (2014)中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61起算。201471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唐选福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选福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4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唐选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     
 
 
 
 
 
 
 
附:罪犯唐选福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5
罪犯张远柱,男19918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 (2013)中刑一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60000。判决生效后,在法定期限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罪犯张远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十七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6号刑事裁定书:一、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远柱)撤回上诉;二、驳回梁兰贵、祝世敏、艾世坤的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513起算。201474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张远柱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远柱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张远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     
 
 
 
附:罪犯张远柱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6
罪犯郭世有,男,汉族,1977418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四月八日作出 (2014) 昭中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郭世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471被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513起算。201471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郭世有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世有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4次,特殊表扬1次。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郭世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十二
 
 
 
 
附:罪犯郭世有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7
罪犯宗德云,男,汉族,19691020日出生于云南省威信县,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五月四日作出 (2014) 昭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宗德云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523起算。2014819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宗德云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宗德云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宗德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十二
 
 
 
 
 
 
 
附:罪犯宗德云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8
罪犯熊学福,男1991106日生,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鲁甸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 (2014)中刑一初字第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40000。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41起算。2014612投入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熊学福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学福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犯、病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熊学福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十二
 
 
 
 
附:罪犯熊学福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89
罪犯黑莫打作,女,195787日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补洛乡,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20147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黑莫打作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黑莫打作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特殊表扬一次,系老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黑莫打作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黑莫打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十二
 
 
 
附:罪犯黑莫打作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0
罪犯米丽姆拉祖,女,1957年2月12日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该身份情况属于自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于2014年7月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米丽姆拉祖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米丽姆拉祖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系老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米丽姆拉祖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米丽姆拉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一六年十二
 
附:罪犯米丽姆拉祖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1
罪犯李木一果,女,195687日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咸阳乡地披村(该身份情况属于自报),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20147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木一果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木一果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系老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李木一果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木一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李木一果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2
罪犯李坐彦,女,19796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四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6月11日,2014717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李坐彦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坐彦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李坐彦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李坐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李坐彦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3
罪犯吉力么里洛,女,198011日生,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拖觉镇(该身份情况属于自报),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6月4日,20147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吉力么里洛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力么里洛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吉力么里洛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吉力么里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吉力么里洛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4
罪犯罗娜药,女,198351日生,拉祜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县,因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69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3年10月15日,于201471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罗娜药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娜药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四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罗娜药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罗娜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罗娜药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5
罪犯宋璇,女,19952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武定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5月21日,于201472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宋璇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璇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宋璇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宋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宋璇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6
罪犯约则莫七作,女,1975年出生(自报),彝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布拖县地洛乡,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5月22日,于2014717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约则莫七作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约则莫七作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约则莫七作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约则莫七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约则莫七作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7
罪犯曹会香,女,19793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九月三十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于201474日送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改造。
罪犯曹会香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会香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记监狱表扬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曹会香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曹会香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曹会香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8
罪犯胡景兰,女,1976年8月2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普中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7月18日。于2014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胡景兰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景兰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系主犯。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胡景兰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胡景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胡景兰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299
罪犯马玉梅,女,1993年6月15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关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判决送达时间为2014年5月30日。于2014年6月2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马玉梅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玉梅在自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四次,特殊表扬一次,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马玉梅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马玉梅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马玉梅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0
                                         
罪犯王成芬,女,1970年12月15日生,壮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县,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大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裁定送达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于2014年2月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王成芬在入监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成芬在入监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现获记监狱表场三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王成芬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王成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王成芬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1
罪犯邓一金,男,19768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筠连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127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告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4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12日。于201491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邓一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一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邓一金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邓一金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邓一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邓一金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2
罪犯庄庆安,男,19626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213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付3万元。宣判后,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7日。于20149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庄庆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庄庆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庄庆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庄庆安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庄庆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庄庆安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3
罪犯董华均,男,196862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120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13日。于20149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董华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华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董华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董华均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董华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董华均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4
罪犯陆和友,男,196911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610日作出(2014)昭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民赔付5万元。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5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27日,于20149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陆和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和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陆和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陆和友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陆和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陆和友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5
罪犯游林,男,19874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告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27日。于20149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游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游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游林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游林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游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游林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6
罪犯岳玉伟,男,19937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雄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25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1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27日,于201492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岳玉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玉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岳玉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岳玉伟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岳玉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岳玉伟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7
罪犯黄定淋,男,19916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巧家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96日作出(2013)昭中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付3万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4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20日。于201493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黄定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定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黄定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黄定淋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黄定淋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黄定淋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  
       
 
                        (2016)云曲狱减字第1308
罪犯程勇,男,199112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因犯抢劫、强奸、盗窃罪,经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42日作出(2013)昭中刑三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民赔付3万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81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1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裁定送达时间为2014825日。于20149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罪犯程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生产,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罪犯程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间无故意犯罪。以上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年终评审鉴定、改造表现鉴定等材料予以证实,并经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监狱长办公会审议等程序,决定对罪犯程勇依法提请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将罪犯程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理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曲靖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附:罪犯程勇卷宗材料共壹卷壹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