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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3816号至3975号

2016-12-11 14:59:3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 杨直波 ,男,生于1954年2月17日,哈尼族,文盲,云南省红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 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杨直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4年8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直波系老年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直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岩宰囡,男,生于1970年2月7日,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以(2013)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处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2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宰囡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宰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冯育正,男,生于1966年5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广南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育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2年5月3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冯育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冯育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袁宾,男,生于1982年12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市人,因犯强奸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宾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袁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以袁宾犯强奸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2年3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袁宾,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袁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0号
罪犯王永元,男,壮族,1988年10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永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8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2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谭宏强,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宏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宏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8月    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宏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宏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岩罕叫,男,傣族,1961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董梦平,男,汉族,1966年6月1日出生于山西省高平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梦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梦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董梦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梦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胡恒杰,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马龙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马龙县人民法院(2011)马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缓刑部分;即被告人胡恒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以被告人胡恒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撤销缓刑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胡恒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曲中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恒杰定罪量刑部分;以被告人胡恒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撤销缓刑未执行的刑罚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胡恒杰限制减刑。并于2014年8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恒杰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恒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蒋克堂,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克堂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蒋克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蒋克堂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克堂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麦合木提.图尔迪,男,维吾尔族,1969年10月16日出生于新疆岳普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麦合木提.图尔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麦合木提.图尔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麦合木提.图尔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麦合木提.图尔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7号
罪犯爬约,男,哈尼族,1988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爬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爬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爬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彭毅,男,汉族,1973年2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毅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邱世德,男,汉族,1983年4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世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邱世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邱世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邱世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0号
罪犯王志科,男,汉族,1973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富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志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志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1号
罪犯吴利昭,男,汉族,1978年4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隆昌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利昭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5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利昭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利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2号
罪犯张开平,男,汉族,1966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通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开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开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张开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4年7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3号
罪犯岩庄相,男,傣族,1972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庄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庄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庄相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庄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4号
罪犯郑早才,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早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早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早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早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5号
罪犯朱德平,男,哈尼族,1971年10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墨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德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4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德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德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6号
罪犯杨仁贵,男,汉族,1986年1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仁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仁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仁贵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仁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7号
罪犯李良虎,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良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李良虎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良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良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8号
罪犯桂鹏昆,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鹏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桂鹏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桂鹏昆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鹏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29号
罪犯岳明,男,汉族,1986年10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0号
罪犯李雄洪,男,彝族,1994年3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李雄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于2014年7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雄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周江,男,蒙古族,1994年2月27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前罪判处的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周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马松进,男,回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松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松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松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朱志明,男,瑶族,1983年4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绿春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志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岩坦龙,男,傣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坦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坦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坦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岩罕老,男,傣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老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岩艳,男,傣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7号
罪犯吴仕昌,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于贵州省开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仕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仕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2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仕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仕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8号
罪犯岩建平,男,傣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建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建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岩建平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年2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建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建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39号
罪犯李雄,男,汉族,1988年6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雄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3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雄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0号
罪犯阿布力克木 阿巴白克尔,男,维吾尔族,1982年2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皮山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     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 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布力克木阿巴白克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1号
罪犯成绍坤,男,汉族,1983年12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绍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成绍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成绍坤,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绍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达则尔沙,男,彝族,1976年6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达则尔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达则尔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达则尔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3号
罪犯金光琴,男,汉族,1966年11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九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光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金光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光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4号
罪犯兰二,男,哈尼族,1987年11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9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兰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5号
罪犯龙界和,男,汉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鲁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界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龙界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界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界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6号
罪犯尚勇,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尚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尚勇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尚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尚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7号
罪犯汪涛,男,汉族,1978年7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8号
罪犯岩三,男,傣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49号
罪犯岩温丙,男,傣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0号
罪犯张伟,男,汉族,1986年6月12日出生于四川省峨眉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   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伟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云南省         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1号
罪犯周吹,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   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吹犯运输毒品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云南省         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吹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2号
罪犯王业岑,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业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业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6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业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业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3号
罪犯岩三病,男,傣族,1969年6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病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4号
罪犯岩朗,男,傣族,1968年7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三重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5号
罪犯苏有权,男,汉族,1987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五日作出(2012)曲中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苏有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苏有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有权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苏有权限制减刑。并于2014年10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有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有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6号
罪犯林凡,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一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凡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九 日以(2014)云高刑终重字第22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凡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4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凡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7号
罪犯岩三,男,布朗族,1992年5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于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75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8号
罪犯黄宝灿,男,哈尼族,1995年4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宝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宝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宝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宝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59号
罪犯岩胆,男,傣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胆犯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2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胆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0号
罪犯戴红林,男,汉族,1988年6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戴红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戴红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戴红林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红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1号
罪犯赵富强,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富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富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富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富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2号
罪犯杨白元,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白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白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白元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白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3号
罪犯杨君,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杨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10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4号
罪犯岩温,男,布朗族,1989年8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岩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年9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5号
罪犯陈志善,男,汉族,1955年7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宜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陈志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志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0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9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志善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志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6号
罪犯龚朝过,男,汉族,1994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龚朝过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龚朝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龚朝过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4年6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朝过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朝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张志刚,男,彝族,1990年5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建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志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8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12月1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志刚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志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8号
罪犯朱兴桥,男,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 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兴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1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兴桥系数罪并罚、故意危害公共安全、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兴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谭小俊,男,汉族,1986年11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小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谭小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7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小俊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小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0号
罪犯赖俊宇,男,汉族,1987年10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昆明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俊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5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赖俊宇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赖俊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陈青兵,男,仡佬族,1974年12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道真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青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青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7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青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青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杨祖坤,男,汉族,1962年8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毕节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祖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4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祖坤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祖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胡斌,男,汉族,1969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斌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4号
罪犯林德国,男,汉族,1962年5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屏边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德国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德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十九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7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德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德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5号
罪犯图打,男,哈尼族,1976年5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图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图打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图打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图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6号
罪犯马正才,男,苗族,1988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河口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五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正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7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正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正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7号
罪犯王成用,男,汉族,1977年8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成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5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成用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成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8号
罪犯魏兴虎,男,汉族,1976年1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七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兴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魏兴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兴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79号
罪犯周发国,男,汉族,1972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发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发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发国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发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0号
罪犯周志旺,男,汉族,1976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志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志旺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志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1号
罪犯温勐,男,傣族,1956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温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4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温勐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温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2号
罪犯刘正祥,男,傣族,1981年6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祥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正祥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3号
罪犯山健,男,彝族,1994年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六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山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7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山健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山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4号
罪犯张成,男,汉族,1978年11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大足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作出(2014) 昆刑三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成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5号
罪犯周明洪,男,汉族,1980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七月七 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明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周明洪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明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6号
罪犯刘江龙,男,汉族,1987年5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石屏县,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江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江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刘江龙的定罪量刑。并于2014年8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江龙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江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7号
罪犯伍元军,男,汉族,1985年1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祁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元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伍元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伍元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伍元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8号
罪犯付兆波,男,汉族,1987年1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会泽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兆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付兆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兆波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兆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89号
罪犯段咏麟,男,汉族,1978年7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 (2013)昆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咏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段咏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咏麟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咏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0号
罪犯刘丽军,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    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丽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七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8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丽军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丽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1号
罪犯李虎,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潼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一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5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4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8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虎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2号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红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30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8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向红系老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3号
罪犯玉远,女,族,1970812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远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6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4号
罪犯玉应儿,女,1984年2月10生,傣族,小学,云南省勐海县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应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76 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三课”学习,劳动服从分工,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儿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5号
罪犯玉香,女,傣族,1980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9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6号
罪犯玉并,女,族,19891213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25日作出(2013刑三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并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核准,于201479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2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1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并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玉么罕,女,族,1987218日出生于云南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33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么罕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玉么罕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717日以(2014云高字第7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10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么罕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么罕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8号
罪犯玉说,女,族,1965513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0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说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玉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627日以(2014云高字第125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玉说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51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说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郭雪,女,族,1977108日出生于贵州纳雍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3日作出(2013刑三初字第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雪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513日以(2014云高字第14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10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0号
罪犯孙庆华,女,族,1986101日出生于湖北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417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庆华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6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0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庆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庆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1号
罪犯白兰芬,女,族,1966422日出生于云南个旧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2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兰芬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白兰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61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兰芬系暴力性犯罪,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兰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2号
罪犯张萍,女,汉族1973527日出生于云南镇雄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925日作出 (2013)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萍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萍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3号
罪犯玉南,女,族,1986103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410日作出 (2012)西刑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南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111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3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4号
罪犯万成惠,女,汉族196531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7日作出 (2013)西刑初字第505号判决,以被告人万成惠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成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5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8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成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成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5号
罪犯张程英,女,回族1976212日出生于云南大理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1215日作出 (2011)大中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程英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程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71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6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程英系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程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6号
罪犯汪细蓉,女,汉族,1960年11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石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 (2011)文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细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汪细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2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9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细蓉系老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细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7号
罪犯王婷,女,哈尼族,198261日出生于天津和平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212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婷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核准,于201237日以(2012云高刑复字第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24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7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92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8号
罪犯马绍兰,女,族,1969317日出生于云南砚山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114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绍兰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绍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223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4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7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9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绍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绍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09号
罪犯谢莉芬,女,族,19851012日出生于四川简阳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12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莉芬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谢莉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4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莉芬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莉芬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莉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0号
罪犯陈梦凡,女,族,19921028日出生于湖北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210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梦凡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425日以(2014云高字第5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梦凡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梦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1号
罪犯郑巧兰,女,族,1963年5月1日出生于云南鲁甸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巧兰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并于201312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郑巧兰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巧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2号
罪犯涂丽琴,女,族,1975223日出生于江西南昌市,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2月14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丽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7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原判决。并于20148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涂丽琴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丽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3号
罪犯胡奎,男,生于1968年12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枝江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温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裁定,于2015年5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4号
罪犯段玉文,男,生于1992年4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寻甸县人,因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2)昆刑一初字第2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段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玉文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29日送达判决,于2015年4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段玉文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玉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5号
罪犯王海龙,男,生于1992年11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4日作出(2014)红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海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25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海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海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6号
罪犯胡勇来,男,生于1979年11月22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凤庆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胡勇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勇来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勇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7号
罪犯李亚洲,男,生于1983年4月26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25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29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亚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亚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岩坎兴,男,生于1981年1月5日,傣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12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1日送达裁定,并于2014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兴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19号
罪犯岩章,男,生于1988年6月11日,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0号
罪犯宁朝园,男,生于1979年4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宁朝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18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朝园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朝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铁文青,男,生于1989年2月6日,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澜沧县人,因犯走私、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铁文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5月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8月2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铁文青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铁文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江琪隆,男,生于1983年2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江琪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30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8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江琪隆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琪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3号
罪犯张晓宾,男,生于1974年12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武汉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晓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宾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2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9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晓宾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晓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封璀,男,生于1979年6月30日,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封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1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8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9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封璀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封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岩坎狼,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傣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坎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狼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狼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6号
罪犯岩龙,男,生于1980年6月18日,傣族,文盲,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裁定,并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龙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7号
罪犯岩轮,男,生于1966年10月24日,傣族,文盲,云南省景洪市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26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余红山,男,生于1983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仙桃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汪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26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余红山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红山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卜云界,男,生于1987年2月8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卜云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3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卜云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云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李绪洪,男,生于1971年9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当阳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温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5日送达裁定,于2015年5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绪洪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绪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黄兴,男,生于1986年1月3日,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兴系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2号
罪犯王,男,生于1989年9月29日,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因犯拐卖妇女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系主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许家铭,男,生于1991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岳青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家铭系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家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钱有金,男,生于1974年2月8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3年7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有金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有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5号
罪犯张玉,男,生于1976年10月29日,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张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3年8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玉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6号
罪犯赵正坤,男,生于1971年7月28日,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正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正坤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数罪并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并于2012年3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正坤系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正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7号
罪犯马远里,男,生于1989年9月2日,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9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马远里系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远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8号
罪犯王兴荣,男,生于1971年2月14日,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麻栗坡县人,因犯拐卖妇女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0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兴荣系主犯、累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兴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39号
罪犯陆伟,男,生于1986年1月10日,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富宁县人,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伟系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0号
罪犯侯兴旺,男,生于1987年12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金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侯兴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3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5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兴旺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9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兴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四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1号
罪犯谢瑞邦,男,生于1965年3月23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2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瑞邦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瑞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2号
罪犯罗跃斌,男,生于1992年10月26日,壮族,初中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跃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4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跃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跃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3号
罪犯王文先,男,生于1986年12月24日,壮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丘北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文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4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文先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文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4号
罪犯饶兴红,男,生于1975年2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4年2月14日作出(2013)昆铁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饶兴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32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8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饶兴红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兴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5号
罪犯代有明,男,生于1983年9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代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37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4月1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代有明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并被评为2014、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6号
罪犯车四,男,生于1986年10月5日,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1)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车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9月24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车四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车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7号
罪犯陈立,男,生于1985年11月7日,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云高刑复字第3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6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立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侯宏,男,生于1962年2月4日,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3月3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1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侯宏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黄明辉,男,生于1969年5月30日,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明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4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黄明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明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杨玉忍,男,生于1991年9月6日,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7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玉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4月1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4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6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173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玉忍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玉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张鹏,男,生于1988年10月3日,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南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鹏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熊永友,男,生于1981年3月19日,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马关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7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永友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永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