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3664号至3685号
2016-12-01 15:31:43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0号
罪犯刘金超,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孟官村孟官5组。2014年1月2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2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金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2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十年以上暴力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超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1号
罪犯张锦祥,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家住云南省嵩明县新春邑社会接界村102号附1号。2014年1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锦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锦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3月期间,连续获记3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锦祥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2号
罪犯孙欢,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家住贵州省盘县新民乡白渔村十组。2013年10月2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2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欢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3月25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3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记过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欢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3号
罪犯杨敢润,男,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龙陵县人,家住云南省龙陵县平达乡平达村上大寨组1号。2014年1月2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敢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敢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该犯违规警告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敢润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10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4 号
罪犯岳明智,男,1988年9月3日出生,傣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潞江镇芒旦村芒烘一组22号。2014年7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明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4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岳明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犯系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明智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5号
罪犯杨伟平,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家住云南省嵩明县滇源镇竹园村小白岩村23号。2014年2月2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伟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主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平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10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6号
罪犯张迎华,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北省嘉鱼县人,家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02号。2014年3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迎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5月19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迎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迎华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7号
罪犯李自辉,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家住云南省嵩明县矣得谷村大矣得谷村29号附1号。2014年1月2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保中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自辉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辉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8号
罪犯王建飞,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由旺镇银川村小南村组2号。2014年3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建飞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飞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99号
罪犯杨在龙,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布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施甸县人,家住云南省施甸县姚关镇陡坡村陡坡组5号附1号。2014年3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在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1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在龙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在龙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0 号
罪犯付贤平,男,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家住云南省镇雄县泼机镇泼机村邓家巷口组82号。2014年6月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贤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7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贤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被评为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贤平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5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 101号
罪犯杨宏武,男,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家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马家寨村委会马家寨4组。2010年6月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保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宏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8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宏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2年6月至2016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6个表扬,1个特殊表扬。该犯系假释期间又犯罪,毒品再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宏武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19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2号
罪犯杨晓露,男,汉族,1992年10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7日作出(2014)德刑一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晓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8月1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8月18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3号
罪犯高学义,男,汉族,1954年11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维西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2)迪刑初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学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维持对被告人高学义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7月15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2月8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学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罪犯高学义卷宗材料1 卷 37页
云 南 省 保 山 监 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4号
罪犯李建福,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彝族,文盲,云南省镇康县人,家住云南省镇康县勐捧镇岔沟村轻木树组。2014年7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建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8月26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建福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积极接受改造,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犯罪行给国家、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首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建福予以 减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 105号
罪犯胡桃忠,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玉山县人,家住江西省玉山县仙岩镇官溪社区杉树坞14号。2014年4月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桃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7月10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桃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7月至2016年7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桃忠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6号
罪犯闫跃芳,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腾冲县人,家住云南省腾冲县中和乡大村村委会7组24号。2013年12月17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德刑一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跃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9月2日送我狱服刑改造。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闫跃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服从监狱警察管理教育,服从法院判决,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真诚认罪悔罪。在遵守监规纪律方面,能够认真遵守《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时刻用监规纪律约束自己的言行,做到令行禁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学期末考试成绩合格。自觉遵守生活卫生规范,保持个人内务卫生规范整洁。在生产劳动中,态度端正,服从分工,爱护劳动工具,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能够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遵守文明礼貌规范,尊重和团结他犯。在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连续获记4个表扬。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闫跃芳予以减刑为有期徒刑21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一六年十月九日
附:罪犯闫跃芳卷宗材料 1 卷 24 页
云 南 省 保 山 监 狱
提请罪犯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7号
罪犯李定恒,男,汉族,1980年3月3日出生于贵州省贞丰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定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本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74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李定恒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8月27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交付云南省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定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保山监狱
二0一六 年十月九 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8号
罪犯郭明松,男,汉族,1984年6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郭明松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4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明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 年十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09号
罪犯李海亮,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巧家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李海亮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9月18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4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10号
罪犯马勇怀,男,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马勇怀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968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被告人马勇怀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于2014年8月22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勇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保狱减字第111号
罪犯董林贵,男,汉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保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林贵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董林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03号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9月10日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4年11月13日交付云南保山监狱执行。
现该犯死缓二年期满,在死缓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林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 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