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3422号至3461号
2016-11-10 10:43:04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1号
罪犯陈武春,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武春系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武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2号
罪犯李佛春,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2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佛春属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佛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3号
罪犯陶文伟,男,197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文伟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文伟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4号
罪犯罗国民,男,1983年11月3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巍山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国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国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5号
罪犯李福军,男,1983年5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3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福军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6号
罪犯龚如军,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如军属暴力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1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如军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7号
罪犯杨成才,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6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97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成才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成才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18号
罪犯王荣,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2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荣属主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荣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提减字第522号
罪犯李文兵,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同案喻根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20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兵属累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沙拉体,男,1955年7月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老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4月至2016年4月获记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 1次,特殊表扬 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拉体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李登培,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属残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5月至2016年1月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陈文周,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县人,因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获记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 1次,特殊表扬 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文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徐德声,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德声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德声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0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提减字第588号
罪犯杨老伍,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因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7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宣告后,杨老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老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提减字第591号
罪犯沙夫哈,男,1979年1月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因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以(2012)临中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同案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505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4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沙夫哈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瞿向国,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瞿向国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瞿向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赵国华,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国华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秧王平,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同案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5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秧王平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秧王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谢金云,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2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7月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金云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张金志,男,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金志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336号
罪犯张祖旺,男,1984年10月16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祖旺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1届,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祖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廖红烛,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红烛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在2015年度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红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李子光,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5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子光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7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郭德飞,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德飞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3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三次;在2015年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德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李有补,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盐边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同案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7月0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有补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1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三次;在2015年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有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赵付,男,199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付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的改造中,表现较好,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赵希陆,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希陆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三次;在2015年度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希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李兴红,男,197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因运输毒品、非法运输枪支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0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2月11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兴红属数罪并罚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卢汉,男,1976年4月6日出生,彝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05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卢汉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在2015年度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卢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李石照,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布朗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6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该犯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石照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石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汪老忠,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县,因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同案上诉,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05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汪老忠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6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在2015年度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汪老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杨春普,男,1989年2月4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施甸县,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5月1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春普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5月至2016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四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改造积极分子一届,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春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31号
罪犯潘顺华,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顺华属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潘顺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32号
罪犯李光富,男,195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因贩卖、运输毒品 非法持有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李光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2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2月13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光富属老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犯,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光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33号
罪犯李润周,男,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因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43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4年2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润周系暴力性犯罪,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润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34号
罪犯杨有祥,男,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有祥属病犯,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有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35号
罪犯王恩宽,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恩宽属残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尽量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恩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36号
罪犯项春明,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安徽省临泉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9日以(2013)临中刑初字第38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9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4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项春明属主犯、病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尽量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6月至2016年5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项春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减字第767号
罪犯毛玉春,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7月10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毛玉春,在服刑改造期间,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4年7月至2016年2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3次;2015年度“改造积极分子”1届;2015年度“特殊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毛玉春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云 南 省 临 沧 监 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临狱提减字第788号
罪犯田大朝,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因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3日以(2014)临中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4年6月19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大朝系累犯,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14年6月至2016年4月的改造中,获记表扬4次;在2015年的改造中,获记特殊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大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监狱公章)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