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765-812号
2025-06-10 17:20:09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8号
罪犯廖明良,男,196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明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刑核476371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41元,账户余额99.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明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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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安狱(减刑)字第287号
罪犯普银祖,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银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刑事裁定,核准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初114号以被告人普银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0.91元,账户余额1392.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银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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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宋健,男,199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2日作出(2021)云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宋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2023年11月7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5执11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罪犯宋健“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5.22元,账户余额829.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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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李白,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3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31执33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白名下财产人民币2121815.92元上缴国库,终结该院(2016)云31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2.80元,账户余额1307.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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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女一监减字第231号
罪犯罗凤珍,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新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凤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罗凤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20年6月20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6.29元,账户余额5482.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凤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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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5号
罪犯潘怀杰,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2022)云08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怀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怀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7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2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13元,账户余额1503.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怀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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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李根,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6488.00元,2022年12月2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11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2)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对罪犯李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期内月均消费159.08元,账户余额7074.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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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梁红磊,男,198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郑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红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红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5月22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11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罪犯梁红磊“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48元,账户余额2292.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红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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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8号
罪犯艾宗万,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8日作出(2022)云08刑初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宗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宗万、陶思茂、罗学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2月04日作出(2022)云刑终7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5年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8.17元,账户余额1905.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宗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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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李云飞,男,1994年8月2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2)云31执458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到的人民币2151.61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终结原审裁判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5.63元,账户余额1479.69元;2022年10月16日因私藏、藏匿违规品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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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于文忠,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0日作出(2022)云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文忠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26.00元,2024年7月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5执10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刑初2号刑事判决书没收于文忠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426.00元;期内月均消费74.45元,账户余额1446.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文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洪彦标,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彦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洪彦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2月18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5执11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作出,划拨被执行人存放于他人银行卡内存款90445元和利息,及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554.10元后,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本院(2022)云05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2126.70元;期内月均消费109.00元,账户余额156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洪彦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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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麻永强,男,1981年4月12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永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麻永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2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28.90元,并已终止履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字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8日作出(2022)云31执50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31号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2.55元,账户余额1492.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麻永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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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郑姜强,男,199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1日作出(2022)云05刑初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姜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郑姜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6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4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11.50元;期内月均消费156.04元,账户余额121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姜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陈枝李,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枝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枝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841.27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17日作出(2024)云31执缴2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8)云31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841.27元;期内月均消费110.90元,账户余额674.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枝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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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陶继成,男,198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继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继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4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41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2024年8月12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548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将被执行款人民币13724.63元依法予以没收,并终结本院(2016)云31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94元,账户余额143.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继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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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潘定安,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5日作出(2022)云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定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潘定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8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3次。2023年5月2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5执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潘定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81元,账户余额993.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定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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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李小康,男,1993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31日作出(2022)云09刑初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退赔人民币67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30日作出(2022)云刑终6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1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69元,账户余额650.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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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426号
罪犯姜贵明,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19日作出(1993)保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贵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04月29日作出(1994)云高刑一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于1994年6月13日送达生效后,1994年6月29日将罪犯姜贵明送原云南省第二十七劳改支队(现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但因该犯患有肌肉萎缩症,高度瘫痪症,考察半年后仍无法恢复,不符合收押条件,于1994年12月21日通知龙陵县看守所将该犯带回。1995年1月2日,原保山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对该犯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并于1995年1月10日将该犯释放。至2023年9月6日,保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向上级呈请将罪犯姜贵明收监执行,保山市公安局于2023年9月6日作出收监决定书,并于2023年9月21日将罪犯姜贵明收监至保山市龙陵县看守所,2023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4年03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刑更56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但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0月至2025年02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8.70元,账户余额472.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贵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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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69号
罪犯王家华,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家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1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908.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2991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82.61元,账户余额57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家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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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432号
罪犯赵志浩,绰号“小浩”,男,199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云刑核5282498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3年1月3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从云南省第一监狱解回,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0日作出(2023)云03刑初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志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赵志浩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民事诉讼人人民币34127.6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志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28日作出(2023)云刑终4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0日再次送监狱收押。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5月至2025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025年3月5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云03执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犯本次财产刑的执行,共同民事赔偿讼人人民币34127.6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31.73元,账户余额4467.26元,月最高消费19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志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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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安狱(减刑)字第252号
罪犯艾裕军,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1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裕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8日作出(2018)云刑核137004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缓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91.56元,账户余额3921.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裕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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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女一监减字第235号
罪犯玉南应,女,1984年6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南应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1862112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4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0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4月3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2月13日,另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7月2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罪犯玉南应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罪犯玉南应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74.95元,账户余额209.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南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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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0号
罪犯韦聪,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渭南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6日作出(2018)云刑核166806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947.1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31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63.32元,账户余额1404.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韦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2号
罪犯张莫谢,男,2000年1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莫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莫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4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3038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52.56元,账户余额85.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莫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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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4号
罪犯赵兴,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08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1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2024年11月27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408.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408.00元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288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2.74元,账户余额1544.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3号
罪犯孙照林,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02日作出(1996)思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96年8月14日至2003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1998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思刑执字第73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2年2月13日止);2000年2月21日,罪犯孙照林在云南省景东监狱十二监区实施脱逃。在脱逃期间购得一张名为秦德雄的身份证使用。2001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后于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09月19日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德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以(2007)川刑复字第844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以运输毒品判处被告人秦德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0年04月0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3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07)川刑复字第844号刑事裁定,裁定罪犯秦德雄身份更正为孙照林,2013年12月5日孙照林被押回云南省普洱监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抢劫罪未执行刑罚三年五个月二十二天和运输毒品罪未执行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0月14日云南省普洱监狱对罪犯孙照林提请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云刑更1766号函,建议撤回罪犯孙照林的减刑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云刑更1766号决定书,准许云南省普洱监狱将罪犯孙照林的减刑建议撤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1日作出(2021)云08刑再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十二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629609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5日作出(2021)云08刑再2-1号执行通知书说明实际移交执行刑期为无期徒刑。2024年10月16日云南省普洱监狱对罪犯孙照林提请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第一庭于2024年12月16日函告建议撤回罪犯孙照林的减刑建议。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5月至2024年12月获记表扬2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云08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且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37.92元,账户余额2103.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照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并对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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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女一监减字第232号
罪犯杨静善,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静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000.00元(已实际履行)。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9886982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3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11月30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4年08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10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月20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经济损失92000元判决载明已实际履行,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10月30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176.14元,账户余额961.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静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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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安狱(减刑)字第251号
罪犯王岩西,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岩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岩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6.82元,账户余额2263.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岩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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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普狱减字第271号
罪犯张云,男,1985年8月3日出生,土家族,云南省永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云、毛广能、董贵明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23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云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3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2.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52.0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2983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51.90元,账户余额1721.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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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5月0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5号
罪犯张绍明,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0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绍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附带民事赔偿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云25执151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02.62元,账户余额1429.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绍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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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431号
罪犯吴陈信茶,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6日作出(2022)云0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陈信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3月20日作出(2023)云刑核780267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5分,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无扣分,2023年04月至2025年01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2023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5执39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刑初6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吴陈信茶“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3.81元,账户余额91.19元,月最高消费183.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陈信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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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4号
罪犯白羊习,男,1995年9月21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0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羊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8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9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9次,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其中该犯赔偿8000元终结执行,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云25执126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10.32元,账户余额1837.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羊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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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7号
罪犯肖俊华,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9日作出(2021)云25刑初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俊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6日作出(2021)云刑终6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25执563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2.56元,账户余额2312.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俊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5号
罪犯周永富,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澜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主文中被告人周永富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周永富犯滥发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永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6日作出(2016)云刑终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253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2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08执1191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38.65元,账户余额2466.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永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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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8号
罪犯普学旺,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学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3993.00元(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学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1日作出(2020)云刑终2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云25执230号、(2020)云25执恢67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一名附带民事赔偿人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除划拨该犯银行存款人民币1317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附带民事赔偿人经国家司法救助后承诺不再要求对该犯的执行,终结该名附带民事赔偿人的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2.89元,账户余额1035.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学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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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19号
罪犯龙跃友,男,2000年8月2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7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跃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龙跃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执207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211.56元,账户余额53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跃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1号
罪犯项廷学,男,1966年4月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廷学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廷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1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25执432号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94.25元,账户余额654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廷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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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9号
罪犯邓进成,男,1979年5月2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进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进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88.89元,账户余额1514.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进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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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18号
罪犯陶万梅,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1日作出(2016)云2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万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陶万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6日作出(2017)云刑终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8次,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6执312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31.53元,账户余额2853.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万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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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0号
罪犯赵道军,男,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4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道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道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2日作出(2022)云刑终3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82.86元,账户余额2330.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道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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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4号
罪犯王金,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0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5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王金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358.44元,账户余额15316.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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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6号
罪犯盘建发,男,1998年11月2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769号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建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25执659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8.34元,账户余额295.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建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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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6号
罪犯李上,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13日作出(2019)云25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上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7日作出(2019)云刑终8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李上未履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未发现其存在:(一)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情形。期内月均消费76.43元,账户余额283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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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1号
罪犯李章建,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3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章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8日作出(2022)云刑终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25执654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71.72元,账户余额787.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章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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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3号
罪犯韩用益,男,1993年6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弥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1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用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韩用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1日作出(2022)云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附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云25执1067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323.03元,账户余额4405.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韩用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32号
罪犯陈振兴,男,1992年6月1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8日作出(2021)云25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振兴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振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10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云25执596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88.86元,账户余额399.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振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龙狱减-高字第28号
罪犯李忠平,男,2000年5月5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02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忠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6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暂未发现存在(一)拒不交待赃款、财物去向的;(二)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三)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情形;期内月均消费142.71元,账户余额86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忠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5年05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