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761-764号
2025-06-05 00:37:04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33号
罪犯杨帅锋,男,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帅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2861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0.77元,账户余额298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帅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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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2号
罪犯谢振兴,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振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振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刑更6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81.48元,账户余额5766.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振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35号
罪犯顾怀迁,男,198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18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顾怀迁犯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2日作出(2019)云刑终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2年05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刑更6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9.14元,账户余额965.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怀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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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39号
罪犯宋林周,男,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25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林周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宋林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5日作出(2022)云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10.41元,账户余额2473.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林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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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8号
罪犯岩块,男,出生日期不详,判决时骨龄鉴定为十八周岁以上,佤族,文盲,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块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1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85元,账户余额136.61元,月最高消费15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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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