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447-760号
2025-05-06 00:24:02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94号
罪犯岩在儿,男,1984年1月2日出生,布朗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在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在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1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8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98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1月27日至2024年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1.35元,账户余额67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在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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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5年03月10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243号
罪犯张恩林,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恩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2.12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5日作出(2022)云05执5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9)云05刑初237号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对罪犯张恩林“并处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702.12元;期内月均消费61.46元,账户余额726.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恩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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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236号
罪犯李剑瑛,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3日作出(2021)云29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剑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剑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8日作出(2024)云29执29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李剑瑛名下存款人民币102.02元上缴国库,并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由,终结(2024)云29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9.92元,账户余额211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剑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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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1043号
罪犯岩赛光,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赛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赛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9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8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9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20日至2024年9月30日获记表扬8次,该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70.36元,账户余额939.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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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5年03月10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1088号
罪犯符定怀,男,196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中等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2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符定怀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2月19日至2024年10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成年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5.49元,账户余额54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定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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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5年03月10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女一监减字第9号
罪犯李朝平,女,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文化,1999年5月17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朝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6日作出(2016)云刑终1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5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9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5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8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4月至2024年05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9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4月1日,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6月2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5执7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5刑初154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中对李朝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8.42元,账户余额4148.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朝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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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230号
罪犯余二,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29日作出(2019)云刑核127697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0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2024年2月4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32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并终结本院(2018)云31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18.22元,账户余额1340.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
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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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女一监减字第128号
罪犯刘万凤,女,197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4日作出(2022)云06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万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刘万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08日作出(2022)云刑终6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2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11月23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4年11月22日期满。根据云南省永善县看守所出具的《罪犯表现鉴定表》,该犯于2021年9月21日至2024年2月28日在云南省永善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年11月23日至2024年2月28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4年2月29日入监服刑至2024年11月22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万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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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三狱减字第244号
罪犯梁麻保,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麻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麻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05日作出(2019)云刑终1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1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15日作出(2024)云31执缴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本次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8.96元,账户余额288.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麻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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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3月0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7号
罪犯邹昌荣,男,197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邹昌荣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208.9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22.03元,账户余额605.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邹昌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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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7号
罪犯张宏,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宝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30日作出(2022)云03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05日作出(2022)云刑终7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61元,账户余额2568.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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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3号
罪犯左国忠,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7日作出(2020)云06刑初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国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左国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3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4.82元,账户余额41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国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4号
罪犯廖梅花,女,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03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梅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2.99元,账户余额3294.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梅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0号
罪犯胡得方,男,196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14日作出(2020)云03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得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得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128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45元,账户余额98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得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7号
罪犯潘绍文,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云06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绍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6.18元,账户余额2169.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绍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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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2号
罪犯张兵,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潼南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0.64元,账户余额2515.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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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4号
罪犯朱启福,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1日作出(2017)云06刑初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启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11日作出(2017)云刑终6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8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0000.00元;死缓考验期禁闭处罚一次,从严增加二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63.00元,账户余额9066.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启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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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3号
罪犯邓兴欢,男,198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云06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兴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44.74元,账户余额2850.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兴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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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8号
罪犯李学昌,男,1989年5月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11日作出(2022)云0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云刑核3030496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66元,账户余额1076.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学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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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9号
罪犯姚寿全,男,199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6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寿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4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7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8.99元,账户余额1348.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姚寿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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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60号
罪犯樊国兵,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7日作出(2022)云03刑初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樊国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樊国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07日作出(2022)云刑终6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6812.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9.00元,账户余额1729.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樊国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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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5号
罪犯孙伦本,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7日作出(2012)昭中刑一初字第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伦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伦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伦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50.63元,账户余额726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伦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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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1号
罪犯宋德福,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2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德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宋德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5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80元,账户余额53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德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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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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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黄金勇,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金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金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1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33元,账户余额4019.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金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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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9号
罪犯李超义,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09日作出(2022)云03刑初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超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8979.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超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8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69元,账户余额863.7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超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38号
罪犯张荣泽,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宁南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荣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荣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4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荣泽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9.81元,账户余额79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荣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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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46号
罪犯常开远,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7日作出(2018)云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开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开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0日作出(2019)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1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0.13元,账户余额102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开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云曲狱提减字第351号
罪犯张小飞,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小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6.05元,账户余额1472.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小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564号
罪犯杨波,男,197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2006年11月23日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11月10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1月2日止),与前罪剩余刑期数罪并罚,并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1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7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假释考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3.06元,A卡账户余额2171.92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100.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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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35号
罪犯张四四,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民族不详,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3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四四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6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130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19年06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2024年0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9执16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8.29元,账户余额750.76元,月最高消费29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45号
罪犯岩尼,男,1994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952149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0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2分;监管改造扣5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5分。该犯2019年07月17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19年11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52.98元,账户余额2681.09元,月最高消费2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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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31号
罪犯岩伞,男,1987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0年10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6.19元,账户余额208.92元,月最高消费16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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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保狱减字第121号
罪犯王正山,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3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正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1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21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0.59元,账户余额3801.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39号
罪犯王纪国,男,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纪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6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2023年04月24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2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6.94元,账户余额362.81元,月最高消费2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纪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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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5)一监减字第30号
罪犯李从军,男,198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从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4日作出(2021)云刑终8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均无扣分。2022年05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2024年5月2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9执13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82元,账户余额920.43元。月最高消费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从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4月0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