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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16)云刑更3051号至3204号

2016-10-14 15:37:34

 

提请减刑建议书
(死缓减无期)
(2016)龙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岩伦,男,傣族,1954年5月27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4年6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伦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死缓减无期)
(2016)龙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木可阿木,男,彝族,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3)       普中刑初字第3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木可阿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木可阿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1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6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木可阿木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木可阿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死缓减无期)
(2016)龙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杨昌成,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成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6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昌成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44号
罪犯孔维刚,男,汉族,1991年10月21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一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维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孔维刚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6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年3月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维刚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维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45号
罪犯沙振旭,男,彝族,1990年8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沙振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沙振旭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沙振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振旭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振旭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46号
罪犯艾代汉木·哈斯木江,男,维吾尔族,1985年11月1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代汉木·哈斯木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艾代汉木·哈斯木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6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艾代汉木·哈斯木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艾代汉木·哈斯木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47号
罪犯赵泽东,男,汉族,1984年1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泽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泽东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48号
罪犯岩温代,男,傣族,1983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49号
罪犯岩三,男,布朗族,1990年4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0号
罪犯岩罕恩,男,傣族,1993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1号
罪犯包继国,男,族,1981830日出生于云南宣威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2013曲中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包继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包继国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6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包继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包继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2号
罪犯邓建忠,男,族,1962925日出生于湖南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一月六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建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三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10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建忠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建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3号
罪犯邓伟升,男,拉祜族,19711219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伟升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伟升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伟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郭大,男,哈尼族,1975210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大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郭自军,男,族,1981724日出生于云南昆明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2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自军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郭自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九月四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0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自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自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黑惹子呷,男,族,1970917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惹子呷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黑惹子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2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黑惹子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黑惹子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7号
罪犯李昆辉,男,族,1971910日出生于湖南醴陵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昆辉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昆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7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昆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昆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8号
罪犯李自松,男,族,1983327日出生于云南嵩明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2013刑一初字第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自松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自松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自松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59号
罪犯廖锡全,男,族,1962125日出生于重庆市江津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锡全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锡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锡全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锡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鲁二,男,族,1964815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鲁二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623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鲁二的定罪部分;撤销对被告鲁二的量刑部分;以鲁二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于20146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二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普惹俄日,男,彝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普格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惹俄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1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普惹俄日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惹俄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王朝位,男,汉族,1982年7月14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朝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王朝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朝位撤回上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朝位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朝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项连明,男,族,1975926日出生于云南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项连明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项连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5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项连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项连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岩扫,男,族,198243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七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扫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岩温少,男,族,19691112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一十三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少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岩依,男,族,1962514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张国平,男,族,1990214日出生于云南楚雄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平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国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5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国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国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岩光,男,族,198078日出生于云南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五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岩光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岩温香,男,族,1983910日出生于云南景洪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香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温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陈衡章,男,穿青族,19721013日出生于贵州织金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衡章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6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衡章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衡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李尚州,男,族,1968725日出生于湖北大冶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一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尚州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尚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尚州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尚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李文平,男,族,197719日出生于云南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七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平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2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刘红军,男,族,1972828日出生于湖南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红军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红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47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刘红军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红军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红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4号
罪犯盘东先,男,族,1978125日出生于湖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二十三日作出(2013 )普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东先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盘东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4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5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盘东先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东先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5号
罪犯彭雄,男,族,1979411日出生于湖南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十一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雄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彭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3)云高刑字第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10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雄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雄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6号
罪犯熊兴保 ,男,族,198181日出生于云南大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二十七日作出(2014)红中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兴保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熊兴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九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6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熊兴保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兴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7号
罪犯岩罕拉,男,族,19771110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二十三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拉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3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8号
罪犯岩坎,男,族,19831017 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79号
罪犯岩坎嫩,男,族,198483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一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坎嫩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5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坎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坎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0号
罪犯杨光,男,族,1987910日出生于陕西华阴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5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二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13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光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1号
罪犯杨永红,男,族,1967819日出生于湖北钟祥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红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11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永红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2号
罪犯朱荣,男,族,198045日出生于湖北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荣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荣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3号
罪犯曾海保,男,族,1965124日出生于江西吉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七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海保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海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海保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海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4号
罪犯阿比尔黑,男,族,1993318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一十一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比尔黑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三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比尔黑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比尔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5号
罪犯阿扯此呷,男,族,19861114日出生于四川省布拖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三十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扯此呷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12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扯此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扯此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6号
罪犯吉克尔吏莫,男,族,199187日出生于四川省喜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七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克尔吏莫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吉克尔吏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克尔吏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尔吏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7号
罪犯孔祥生,男,族,19821211日出生于云南建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生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6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孔祥生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孔祥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8号
罪犯岩依,男,族,1963225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依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二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依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89号
罪犯念世能,男,族,19861020日出生于云南罗平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三日作出(2012)刑一初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念世能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念世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字第1557号刑事判决,念世能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于20145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念世能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念世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0号
罪犯打爬,男,哈尼族,1988626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打爬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打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打爬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打爬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1号
罪犯胡大,男,哈尼族,1973824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一二十六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大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胡大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2号
罪犯晏保卫,男,族,197323日出生于湖北孝感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七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晏保卫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晏保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五日作出(2013)云高刑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晏保卫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晏保卫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3号
罪犯曾小海,男,族,1984814日出生于湖南祁东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十一月六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2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小海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小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作出(2013)云高刑字第6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10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曾小海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小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4号
罪犯夏磊,男,族,199069日出生于四川中江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十四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磊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夏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十二十六日作出(2012)云高刑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1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夏磊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夏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5号
罪犯杨伟洲,男,族,1981327日出生于云南省安宁市,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八日作出(2013)刑三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洲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伟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5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伟洲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6号
罪犯陈早平,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三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早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作出普检刑追诉(2013)第0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四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27号裁定,撤销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普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发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四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早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早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九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7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6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早平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早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波温香,男,族,196838日出生于云南勐腊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波温香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波温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波温香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波温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8号
罪犯吴登华,男,族,1969725日出生于重庆万州区,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九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4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登华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二十六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登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登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599号
罪犯岩比,男,族,19791013日出生于云南勐海县,    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七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比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七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7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张大亮,男,族,19701229日出生于湖北荆州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大亮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大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9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大亮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大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张强,男,族, 1974729日出生于四川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二十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强运输毒品        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四二十四日以(2014云高刑复字第1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9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2号
罪犯罗建华,男,彝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于云南省镇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建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建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12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建华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3号
罪犯李志坚,男,族,1970613日出生于湖南邵东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七日作出(2012)刑三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坚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志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24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51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志坚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4号
罪犯康朝高,男,苗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康朝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康朝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康朝高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康朝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5号
罪犯雷大武,男,汉族,1973年9月2日出生于云南省丘北县,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大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5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大武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大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6号
罪犯林洪,男,壮族,1996年5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林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6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洪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7号
罪犯陆加德,男,彝族,1984年11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宣威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加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三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陆加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加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8号
罪犯禹森林,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禹森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5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禹森林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禹森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09号
罪犯唐牟飞,男,彝族,1990年12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广南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文中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牟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牟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3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9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牟飞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牟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0号
罪犯唐荣昌,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九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荣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荣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58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唐荣昌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4年5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荣昌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荣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1号
罪犯王永飞,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文山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七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永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77号刑事附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永飞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永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2号
罪犯王斌,男,汉族,1987年6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泸西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1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斌系数罪并罚、危害公共安全、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3号
罪犯杨彪,男,彝族,1993年9月29日出生于云南省马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彪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谢姜,男,汉族,1983年2月3日出生于云南省景谷县,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6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姜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5号
罪犯田绍威,男,壮族,1994年9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砚山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三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绍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田绍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6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绍威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绍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6号
罪犯,男,汉族,1970年7月4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八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斌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7号
罪犯张安敏,男,汉族,1974年9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安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5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安敏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安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8号
罪犯聂永成,男,族,1985828日出生于云南昆明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十一十八日作出(2013)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永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聂永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 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6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聂永成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次,特殊表扬 1 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聂永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19号
罪犯叶华林,男,族,197033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感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十七日作出(2012)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华林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叶华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 379 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叶华林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45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叶华林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特殊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华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0号
罪犯常豪,男,族,19861128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一日作出(2013)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豪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常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三月十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 192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常豪系主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特殊表扬 1 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1号
罪犯凡小路,男,族,1983814日出生于云南省晋宁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十二十九日作出(2010)初字第1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凡小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凡小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二十二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 81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6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凡小路系数罪并罚,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特殊表扬 1 次;并被评为2015 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凡小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2号
罪犯杨昌朋,男,族,196389日出生于云南省西畴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昌朋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37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昌朋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昌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3号
罪犯王玉明,男,族,19571130日出生于河南洛阳市,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日作出(2013)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明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玉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十二二十日以(2013)云高刑字第16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4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玉明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4号
罪犯李正兵 ,男,族,1987215日出生于云南镇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四日作出(2014)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兵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6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正兵系毒品再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5号
罪犯刀妈侯,男,哈尼族,196894日出生于云南元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三十一日作出(2013)红中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妈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37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刀妈侯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妈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6号
罪犯张林,男,族,199545日出生于云南金平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十一二十八日作出(2012)红中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林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二十七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6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林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并受过禁闭处罚和降为严管级。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于2014年7月31日因违纪禁闭十五天并降为严管级。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7号
罪犯杨德文,男,族,199558日出生于云南南涧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十六日作出(2013)初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文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3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德文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8号
罪犯朱田飞,男,族,19621014日出生于云南建水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二十日作出(2013)红中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田飞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朱田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十二十六日以(2013)云高刑终字第1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1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田飞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田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29号
罪犯吴勇,男,族,1980102日出生于云南曲靖市,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五日作出(2012)刑三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勇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二0一三十二十二日以(2013)云高刑字第3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4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勇系主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0号
罪犯李树云,男,族,19701017日出生于云南砚山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二十一日作出(2014)文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树云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6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树云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树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1号
罪犯刘鹏,男,族,1991810日出生于云南宜良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九日作出(2013)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鹏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刘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八日以(2014)云高刑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6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鹏系主犯、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2号
罪犯赵永东,男,汉族,1980119日出生于云南泸西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日作出(2014)红中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永东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永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三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5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2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永东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永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3号
罪犯谭凤,男,族,1995114日出生于重庆市合川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八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凤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谭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6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凤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4号
罪犯万云春,男,哈尼族,1966129日出生于云南景洪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八日作出(2013)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云春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6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万云春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云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5号
罪犯阿苦此呷,男,族,1983127日出生于四川金阳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二十日作出(2014)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苦此呷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5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阿苦此呷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阿苦此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6号
罪犯敖富君,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于江西省高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富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敖富系主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7号
罪犯沈泽,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弥勒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沈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5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泽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8号
罪犯张海龙,男,族,19921231日出生于云南弥勒市,    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    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        张海龙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海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二十一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22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4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海龙系病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海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39号
罪犯钱永贵,男,哈尼族,1990712日出生于云南红河县,    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十二    十八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永贵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832.72元。宣判后,被告人钱永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四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1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钱永贵的定罪量刑部分。并于20145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钱永贵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11月27日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人民币2012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永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0号
罪犯朱为忠,男,哈尼族,196913日出生于云南绿春县,    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    十四日作出(2014红中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为忠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5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朱为忠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为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1号
罪犯尹文武,男,族,1976221日出生于湖北仙桃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十四日作出(2011)初字第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文武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文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二0一三二十一日以(2012)云高刑字第1482号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5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尹文武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文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2号
罪犯李立次,男,哈尼族,195367日出生于云南红河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十六日作出(2014)红中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次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 5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立次系主犯、老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次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3号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凤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林凤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6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林凤仙系主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凤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娜腊,女,拉祜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 (2013)文中刑初字第97号判决,以被告人娜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娜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娜腊系主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娜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玉嫩,女,傣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 (2013)西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嫩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玉腊板,女,傣族, 1970年5月7日出生云南省勐海县,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腊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玉腊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腊板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腊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玉罕比,女,傣族, 1989年5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2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玉罕比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玉罕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罕比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比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陈梦黎,女,汉族,1966 年3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个旧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梦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陈梦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96 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梦黎系主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3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梦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李昌俊,女,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昌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昌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以(2014)云高刑终字第4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4年7月29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昌俊在死缓刑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1 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昌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唐定苹,女,汉族,1966年9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 (2013)昆刑三初字第4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定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唐定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定苹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定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玉应叫,女,傣族,1981年4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 (2014)西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玉应叫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鲁家贵,女,汉族,1963年1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129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鲁家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鲁家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5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鲁家贵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鲁家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四减字第653号
罪犯陈绍琼,女,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镇雄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44 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绍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于2014年6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绍琼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绍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潘敏,女,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普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张绍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以(2011)云高刑终字第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并于2012年11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613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潘敏系主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乐兰,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红安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乐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乐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9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4年3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乐兰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乐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廖起芳,女,汉族,1980年12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澜沧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2年 4 月 8日作出 (2012) 昆铁中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起芳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廖起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2年8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起芳系主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 4 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起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邓宗亮,男,生于1974年10月21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西畴县人,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汉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22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6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邓宗亮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宗亮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严双富,男,生于1985年5月3日,汉族,初中文化,广西省灌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严双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15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6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严双富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严双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岩罕旺,男,生于1980年7月7日,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腊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作出(2012)普中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岩罕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7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9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12月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罕旺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赵世州,男,生于1995年1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会泽县人,因犯抢劫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赵世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洲犯抢劫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21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6月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世洲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世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许锐,男,生于1989年2月7日,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宜良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2013)昆刑一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许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4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11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6月1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许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2号
罪犯付清明,男,生于1968年10月18日,汉族,中专文化,江西省樟树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付清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12日送达裁定,并于2014年5月1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付清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清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张镇主,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长白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16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7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镇主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镇主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4号
罪犯李晋武,男,生于1979年3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晋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17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519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26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12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晋武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晋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杜小洪,男,生于1983年8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叙永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杜小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27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02号刑事判决,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18日送达判决,于2014年7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杜小洪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小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杨金,男,生于1975年5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嵩明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70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14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25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9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金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岩衣保,男,生于1983年11月8日,傣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勐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396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温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14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6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岩衣保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衣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8号
罪犯张开典,男,生于1965年6月1日,拉祜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孟连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开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20日送达裁定,于2015年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张开典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开典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刘跃,男,生于1974年8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璧山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04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13日送达裁定,于2014年12月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跃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吉克日体,男,生于1991年8月1日,彝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喜德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普中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吉克尔吏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20日送达裁定,并于2014年7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吉克日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吉克日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龙连华,男,生于1966年10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龙连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4月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20日送达裁定,于2015年1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连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龙连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王龙,男,生于1988年2月29日,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因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8日作出(2012)红中刑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王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1月19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8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12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龙系数罪并罚、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3号
罪犯庞阿三,男,生于1980年3月10日,瑶族,文盲,云南省江城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6日作出(2013)红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1月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庞阿三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庞阿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谢红飞,男,生于1979年8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赤水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谢红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4月28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1861号刑事判决,改判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2月2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谢红飞系主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谢红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李驰尧,男,生于1988年7月31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 (2011)红中刑初字第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被告人陶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9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驰尧系累犯、主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驰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赵官华,男,生于1981年2月4日,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 (2010)红中刑初字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3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1年5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作出(2013)云高刑执字第239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赵官华系累犯、主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5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官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王晓旭,男,生于1992年7月24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弥勒县人,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王晓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旭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2月2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72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晓旭系数罪并罚,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蒲伟,男,生于19933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开远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红中刑少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在成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4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4月1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蒲伟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蒲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杨兴友,男,生于19891120,苗族,初中文化,云南省文山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杨兴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3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5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兴友系主犯、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兴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王福真,男,生于1976年8月9日,彝族,文盲,云南省文山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文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并于2014年2月21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福真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福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查联华,男,生于1975412,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威信县人,因犯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2)昆刑三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查联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1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2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查联华系累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查联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雷翔,男,生于1992年5月29日,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前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3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雷翔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2)云高刑终字第9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2年3月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雷翔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数罪并罚,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4、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翔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刘兴祥,男,生于1988年3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弥勒县人,因犯强奸罪,前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兴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2年2月7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95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刘兴祥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并于2012年3月14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兴祥系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数罪并罚,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5次,并被评为2014、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兴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白世雄,男,生于1994年9月15日,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元阳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文中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白世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4月23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白世雄系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世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5号
罪犯杨崇华,男,生于1973年1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杨崇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2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2月22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68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崇华系主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崇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李海波,男,生于1988年12月7日,彝族,小学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李海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10月28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1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1年11月2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6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海波系主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并被评为2014、2015届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海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郭春平,男,生于1977年7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99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郭春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并于2014年6月10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春平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特殊表扬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春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零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李洪春,男,生于1966年12月2日,汉族,文盲,河南省驻马店市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日作出(2009)红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0年3月24日作出(2010)云高刑复字第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0年4月2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云高刑执字第1514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洪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洪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梁标,男,生于1985年11月9日,壮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砚山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文中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2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2年1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66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标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评为2014、2015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李发顺,男,生于1964年12月16日,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石屏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于2011年10月8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2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于2011年11月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8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61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发顺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监狱表扬3次,特殊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发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龙约沙,男,生于1990年11月1日,哈尼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红河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红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约沙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龙约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700号刑事判决,以龙约沙犯故意杀人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1年12月6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龙约沙,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龙约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宁得富,男,生于1980年6月24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因犯故意杀人罪,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得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赔偿人民币95501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11)云高刑复字第28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作出(2014)云高刑执字第567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1年11月15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得富,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得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陶保云,男,生于1975年10月15日,苗族,小学文化,云南省蒙自市人,因犯故意杀人罪,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十六日作出 (2013)红中刑二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保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3年10月17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陶保云系暴力性罪犯,在无期徒刑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陶保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16)龙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胜以尔日,男,生于1977年3月15日,彝族,文盲,四川省布拖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2)西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胜以尔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胜以尔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六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8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并于2015年3月18日送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执行改造。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胜以尔日,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服刑改造期间,无故意犯罪,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胜以尔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