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419-436号
2025-04-01 10:21:53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68号
罪犯王祥云,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08日作出(2016)云01刑初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祥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7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231.5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1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19年12月2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8.36元,账户余额85.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祥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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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0号
罪犯刘斌,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6398.50元。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刘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10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号刑事附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52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于2017年10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1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限制减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31.54元,账户余额1153.42元;2019年04月26日因打架被处以记过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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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57号
罪犯王秀花,女,1962年10月12日出生,壮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4日作出(2020)云26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秀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80.34元,账户余额453.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秀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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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39号
罪犯杨连军,又名杨莲军,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5日作出(2022)云0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3日作出(2022)云刑核26504634号刑事判决,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9刑初35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杨连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杨连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分,2023年0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9.22元,账户余额601.53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3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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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4号
罪犯刀龙,男,1989年6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吸食毒品,分别于2011年12月9日、2012年8月30日被云南省勐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于2015年1月23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11日被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8月10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云04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3月2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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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38号
罪犯杨志强,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30日作出(2022)云09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云刑核3088330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3年0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56811.5元,截止2023年05月15日执行到位12112.26元;2023年05月15日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921执165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财产刑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4.33元,账户余额1153.37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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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9号
罪犯马利书,男,1975年12月9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3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利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利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6日作出(2022)云刑终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利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裁定于2022年10月25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已履行完毕(执行通知书已注明);期内月均消费154.64元,账户余额514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利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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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5号
罪犯张蕾,女,200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31日作出(2022)云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蕾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22年04月18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因未发现该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2日作出(2022)云05执2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2)云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张蕾“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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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40号
罪犯李小华,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小学文化,2001年1月19日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2013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5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08日作出(2022)云刑终41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小华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4年04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04元,账户余额80.72元,月最高消费2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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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41号
罪犯貌考萨(自报),男,2000年7月6日出生,景颇族,缅文八档,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4日作出(2022)云31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考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31日作出(2022)云刑终59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并核准貌考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3年0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57元,账户余额73.78元,月最高消费19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考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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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555号
罪犯申远,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7日出具(2023)云01执3132号结案通知书: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期内月均消费255.55元,账户余额398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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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2号
罪犯许永明,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2年7月2日被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缓刑二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云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永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永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78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1月29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5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永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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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556号
罪犯董晓云,男,195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1)昆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晓云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董晓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03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3日经昆明市中院以(2018)云刑更2956号裁定,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0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主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8月7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年10月24日作出的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309.28元,账户余额3083.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晓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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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李高飞,男,199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5日作出(2020)云01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高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高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2.50元,账户余额1651.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高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542号
罪犯张鹏,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2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2022)云刑终7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扣6分、教育文化改造扣0分、劳动改造扣0分,2023年01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7.19元,账户余额2703.85元,月最高消费金额 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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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3号
罪犯苏亚凯,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亚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苏亚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12月12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4执5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亚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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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6号
罪犯玛旦达埃,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缅族,国籍不明,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05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玛旦达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6893033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9年1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1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7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1年10月2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执2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玛旦达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852号
罪犯钱应书,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3日作出(2017)云06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应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钱应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5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4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刑的罪犯,民事赔偿50000元已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43.86元,账户余额1281.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应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