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350-418号
2025-04-07 21:23:46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8号
罪犯郭党友,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党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具(2022)云01执213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21.96元,账户余额164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党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3号
罪犯张福从,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福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14元,账户余额2944.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福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28号
罪犯岩文,男,1988年1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0日作出(2022)云28刑初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9927.4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1日作出(2022)云刑核92939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29号
罪犯刘宁威,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3日作出(2018)云08刑初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宁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362.95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云江、李进英、李富美等4人不服,原审被告人刘宁威、刘云光、马文忠3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0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0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8次,2019年07月05日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5.30元,账户余额5305.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宁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4号
罪犯王爱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5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爱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3年8月30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王爱华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执582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6.52元,账户余额1575.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爱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30号
罪犯李刚,男,1994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刚、李宣蓉、杨复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22.5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222.50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531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02.52元,账户余额1732.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71号
罪犯刘建祥,男,199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建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建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3日作出(2020)云刑终9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3.01元,账户余额701.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72号
罪犯颜加宽,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2020)云01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颜加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89元,账户余额15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颜加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31号
罪犯毛伟龙,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0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毛伟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毛伟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10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0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1.93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1.93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9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76.58元,账户余额452.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毛伟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6号
罪犯余海旺,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海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7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4年5月23日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终结本院(2021)云31刑初1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83.63元,账户余额108.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海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2号
罪犯陈炫宏,男,200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肇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炫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炫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6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1.35元,账户余额5054.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炫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1号
罪犯李贺明,男,199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贺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江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1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于2023年12月06日以(2023)云01执33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0.92元,账户余额784.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贺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395号
罪犯向鸣,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7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向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23日以(2024)云31执缴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期内月均消费80.86元,账户余额2731.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5年01月2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0号
罪犯刀有明,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有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6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6次;现级别处遇为普管级;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8执78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名下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终结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1.92元,账户余额4307.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有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59号
罪犯赵楚娣,女,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楚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楚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刑终7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2024年06月2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738号执行裁定书示,将本案执行款30992.20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终结本院(2024)云31执73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6.56元,账户余额165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楚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58号
罪犯杨琴,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31日作出(2019)云07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11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7.46元,账户余额1621.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56号
罪犯袁永会,女,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4日作出(2018)云2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永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袁永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国清、罗莲芝物质损失48398.00元。宣判后,被告人袁永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84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2019年11月27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3执226号执行裁定书示,由被告人袁永会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国清、罗莲芝物质损失48398元,因袁永会逾期未履行,陈国清、罗莲芝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袁永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房产,现正在监狱服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国清、罗莲芝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对救助剩余的款项同意放弃执行,终结(2019)云23执22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7.45元,账户余额495.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袁永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26号
罪犯杨海,男,1993年7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0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8执6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78.10元,账户余额891.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28号
罪犯扎儿,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4日作出(2020)云刑核285591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14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7.81元,账户余额62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18号
罪犯黄乐,男,198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广西贺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6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4日回复函,证实已扣划黄乐保险现金价值及收益共计人民币3063.16元并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终结(2023)云09执158号案件的执行”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黄乐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等情况。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2078.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27号
罪犯吴健,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金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2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0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1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58.09元,账户余额1159.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0号
罪犯江峰,男,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04日作出(2020)云31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江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2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于2024年03月04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2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68.67元,账户余额339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江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25号
罪犯三木嘎板,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6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三木嘎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三木嘎板、岩三苗、岩明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9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1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2022年6月2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757.11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757.11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94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80.02元,账户余额646.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三木嘎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30号
罪犯李应强,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7日作出(2022)云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应强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云刑终3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现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满,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应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2号
罪犯王勇,男,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6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62.75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62.75元,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表示无能力代其履行判决没收财产的款项,并出具(2023)云09执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3)云09执59号案件的执行;考核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829.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24号
罪犯金杨保,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09日作出(2018)云08刑初10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杨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784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8执18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40.81元,账户余额332.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杨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16号
罪犯品阿战,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云33刑初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品阿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品阿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2日作出(2020)云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期间有欠产行为,经警官教育后有明显转变,现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4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6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回复函,核实已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云33执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国家司法救助40000元,被执行人品阿战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774.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品阿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1号
罪犯商红星,男,199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商红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商红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6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商红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表示无能力代其履行判决没收财产的款项,并出具(2022)云09执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82号案件的执行;考核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624.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商红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453号
罪犯何彦明,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2016)云29刑初1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彦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6284.13元。宣判后,被告人何彦明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2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物质奖励2次,2018年3月30日,云南省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29执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6)云29刑初163号刑事附带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7.24元,单月最高消费299.95元,账户余额1752.73元。减刑周期内共有16个月未完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79.15分,其余44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服刑人员基本规范被扣分9次扣减考核分52分,最后违规时间为2022年3月31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30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有特定被害人未取得谅解书。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彦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5年02月14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5号
罪犯杨庆荣,男,197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0)昆刑一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庆荣犯虚假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金融票据、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款项人民币190856624.07元发还被害人;涉案款项购买的奔驰、宝马、林肯、奥迪、大众、本田等汽车、办公用品及家具等予以追缴拍卖,发还被害人;其他未追缴的被骗款项,依法予以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杨庆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4月23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3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06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859号裁定不予减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4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5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庭审中,依据检察机关提交了证据材料中证实杨庆荣与他人所犯金融票据、凭证诈骗罪案,至案发时,除扣押在案的5369818.41元及扣押的车辆、房产作价约5600000元
发还被害人外,判决后未再追缴到其他财物。杨庆荣与他人所犯合同诈骗、虚假出资罪案,该案实际损失为256301014.20元,追缴款项(含拍卖所得)为203913039.30元,判决后亦未退缴到其他的财物;超消费;期内月均消费236.02元,账户余额4529.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庆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4号
罪犯左中良,男,199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云0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中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云刑核98412660号刑事裁定书,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7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左中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并附(2023)云09执11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扣押左中良的手机一部已作销毁处理,现金人民币3000元由凤庆县公安局已于2022年12月8日上缴当地财政。未发现被执行人左中良有可拱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5月30日作出“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9执141号案件的执行的”的裁定。该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左中良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等情况,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382.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左中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932号
罪犯徐赐波,男,1984年4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赐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赐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12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2736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3.86元,账户余额13274.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赐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丽监减字第633号
罪犯葛盼盼,男,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云31刑初79号、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葛盼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葛盼盼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9次,月平均分为115.14分,另查明,该犯系涉黑罪犯,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罪犯;已终结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裁定书中明确该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未履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0.33元,账户余额2133.31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盼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5年01月21日
云南省丽江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丽监减字第632号
罪犯陈朝红,男,196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丽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13日作出(2019)云07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朝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9日作出(2019)云刑终68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因违反监规纪律,教育改造扣分23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参加劳动,但因未完成生产任务,劳动规范扣分89.48分,2019年1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6次,物质奖励3次,月平均分99.99分;民事赔偿3万元,法院终结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74元,账户余额964.34元。
该犯拟报减刑情况已在监内进行公示,无异议。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朝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丽江监狱
2025年01月21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81号
罪犯罗明剑,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5日作出(2021)云06刑初1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明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明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9.09元,账户余额308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明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5号
罪犯李舷,男,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06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3.91元,账户余额705.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7号
罪犯早翁,男,2003年11月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30日作出(2021)云3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早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早翁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76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7日作出(2022)云31执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2)云31执61号案件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5.67元,账户余额432.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早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73号
罪犯张帅,男,1997年9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9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6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24.97元,账户余额1013.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396号
罪犯程云,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7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3月至2024年11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1.75元,账户余额668.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5年01月22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29号
罪犯肖玉备,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5日作出(2022)云28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玉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肖玉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5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9月16日起至2024年9月15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玉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69号
罪犯王登欢,男,198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登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登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0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97元,账户余额4954.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登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397号
罪犯蒋代全,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7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代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3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3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结案;期内月均消费120.94元,账户余额2620.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代全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5年01月22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70号
罪犯王登绍,男,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4)昆刑三初字第4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登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登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3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0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超消费;期内月均消费245.26元,账户余额747.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登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80号
罪犯姜加蕊,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加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姜加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9日作出(2022)云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9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9.01元,账户余额3179.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加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5号
罪犯余涛,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5日作出(2018)云刑终7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0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9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6.85元,账户余额86.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6号
罪犯李登,男,199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1)云04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登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登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云刑终2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至2024年8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3月2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9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登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0号
罪犯岩温章,男,1979年6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人,小学教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7日作出(2019)云04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温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7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本次减刑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7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31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5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温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4号
罪犯黄振晶,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旬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24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振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振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01日作出(2018)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终661号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事实,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刑终661号刑事裁定书中维持第一审以被告人黄振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0日作出(2022)云刑终328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黄振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0月23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振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7号
罪犯陈观照,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1日作出(2022)云28刑初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观照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9日作出(2022)云刑核4321977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观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79号
罪犯朱鑫其,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以被告人朱鑫其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鑫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2019)云刑终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9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9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0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9月9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4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5月18日经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2022)云0826执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鑫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万峰,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04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万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万峰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9年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6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7月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800元后于2024年6月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4执36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万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3号
罪犯陈久林,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2019)云04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久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4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久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4日作出(2019)云刑终8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9年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3438.50元于2020年12月7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4执35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2021年12月15日被处以警告处罚一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久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7号
罪犯张双凤,女,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缅甸国籍,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4日作出(2022)云0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2022)云刑核513994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11月11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3年0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2024年11月考核余分75.7分。另查明,该犯系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凤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范鹏安,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鹏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7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范鹏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06日作出(2022)云刑终49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82元,账户余额1.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范鹏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林先兵,男,197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01邢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林先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林先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6日作出(2022)云刑终18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60.75元,账户余额184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先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848号
罪犯扎药,男,1988年6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31日作出(2021)云01刑初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不成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8.91元,账户余额71.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849号
罪犯王驹,男,198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30日作出(2021)云0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12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3.50元,账户余额10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554号
罪犯郭争娃,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6月17日作出(2019)云71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争娃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争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8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7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3.66元,账户余额3278.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争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62号
罪犯刘兰,女,199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07日作出(2022)云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03日作出(2022)云刑终7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1次,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08日累计余分210分。另查明,2024年07月26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1455号执行裁定书示,刘兰没收财产案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212.31元,已依法扣划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财产,终结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8执1455号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5.41元,账户余额1844.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61号
罪犯张文妹,女,1985年11月11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4日作出(2022)云08刑初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文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7日作出(2022)云刑核4939319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1次,2024年10月至2024年11月03日累计余分195分。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3.57元,账户余额168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文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860号
罪犯苏贵兰,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7日作出(2022)云07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贵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4日作出(2022)云刑核9301179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0次,2024年06月至2024年11月13日累计余分633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1.30元,账户余额3766.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贵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5年01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8号
罪犯段锦松,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白族,云南省洱源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作出(2020)云29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锦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6219.00元,其中由段锦松赔偿51219元(扣除已付20000元,再付31219元)。宣判后,被告人段锦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31日作出(2020)云刑终7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洱源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2日作出(2020)云2930执6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本次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2.10元,账户余额2100.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锦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3号
罪犯曾斗文,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斗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曾斗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斗文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斗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1号
罪犯王磊,男,199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31日作出(2022)云28刑初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5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9号
罪犯邓宗均,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8日作出(2018)云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宗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核8490838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5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6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6月17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38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宗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6号
罪犯岩滇,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5日作出(2022)云2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8日作出(2022)云刑核790023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6日起至2024年10月25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建水监狱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0号
罪犯王志强,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被告人王志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志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8)云刑终1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0年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8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97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9月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6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28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7号
罪犯喻帅,男,199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榆树市人,初中肄业,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喻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收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809047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9年3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7月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11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46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喻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6号
罪犯阮学明,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人,初中文化,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2001年1月20日减刑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玉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学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3年5月14日送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该犯因漏罪被押回重审,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鄂02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阮学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鄂刑终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7年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0次,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阮学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