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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318-349号

2025-03-03 10:21:53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1号
罪犯李元青,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0日以被告人李元青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元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1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6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7月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9年8月29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4执83号结案通知书结案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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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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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徐兴华,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云08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兴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徐兴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4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兴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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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4号
罪犯程联兵,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2020)云04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联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753.3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5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7753.30元于2021年8月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63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联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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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5号
罪犯蒙红光,男,1999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广西百色市靖西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0日作出(2019)云31号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蒙红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2022年9月2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31执34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2)云31执34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1.07元,账户余额114.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蒙红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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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77号
罪犯扎母,男,1995年4月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2022)云08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8日作出(2022)云刑终7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10月2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10月2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母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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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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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雷元江,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云08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元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云刑核115376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3年2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3年2月至2024年9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元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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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2号
罪犯王力文,男,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0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力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力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0日作出(2022)云刑核467390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力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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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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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8号
罪犯林传刚,男,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28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传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传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6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传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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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35号
罪犯孙亚超,男,199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亚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亚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7次;现级别处遇为普管级;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孙亚超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复函证实未发现该犯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57.38元,账户余额8993.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亚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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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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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3号
罪犯马玉毕,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云0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玉毕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5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4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52.88元,账户余额828.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玉毕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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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4号
罪犯杨子斌,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05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子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子斌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9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4.90元,账户余额1685.0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子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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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2号
罪犯张成伟,男,1993年9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县人,初中肄业,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2012年5月28日被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8年1月28日被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2021)云04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成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成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7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6月18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21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成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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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8号
罪犯岳磊,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4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岳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8年7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4月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3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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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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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85号
犯李富,男,1980年11月11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将案件移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云刑核315137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年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5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元于2018年4月23日已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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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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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78号
罪犯赵建伟,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云0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建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8日作出(2022)云刑核165356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10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10月17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10月16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建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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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陈先利,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先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2022)云刑核6996716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6月20日、2023年6月21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8执609号及(2023)云08执608号裁定书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10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10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先利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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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孙海兵,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海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005.60元。宣判后,被告人孙海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云刑终10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6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3005.60元于2021年8月20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63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海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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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91号
罪犯梁磊,男,199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梁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20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本次减刑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元于2018年9月27日被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5执2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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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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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311号
罪犯祝广胜,男,198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沛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1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祝广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祝广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9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61元,账户余额68.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祝广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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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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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455号
罪犯和次里,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藏族,个体工商户,云南省宁蒗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次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和次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4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和次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在2022年10月20日起至2024年10月19日止的两年死缓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2023年05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82元,单月最高消费284.50元,截止2024年10月19日账户余额12444.28元。减刑周期内共有2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分3分,其余16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和次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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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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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5年02月14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312号
罪犯刘定平,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5日作出(2021)云01刑初64号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定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定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536号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4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9.44元,账户余额821.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定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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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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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19号
罪犯赵文厚,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云09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文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7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4日回复函,证实已冻结赵文厚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2276.62元并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文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终结(2021)云09执322号案件的执行”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赵文厚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等情况。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3686.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文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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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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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0号
罪犯高闻珑,男,198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闻珑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闻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7次,经函询该犯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回函:未发现被执行人高闻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属表示无能力代其履行判决没收财产的款项,并出具(2022)云09执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2)云09执51号的执行。考核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2479.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闻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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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454号
罪犯李长江,男,1976年1月4日出生,白族,农民,云南省云龙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长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毒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466号刑事判决,核准对被告人李长江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5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0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系确有履行能力未履行财产刑的罪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42.38元,单月最高消费295.19元,账户余额5299.2元。减刑周期内共有10个月完不成劳动任务被扣减劳动规范39分,其余6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减刑周期内因违反监规纪律被扣分1次,共扣3分,最后一次违规时间为20231026日,自最后一次违规之日起至20241017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共间隔11个月,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长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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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5年02月14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17号
罪犯向超,男,1991年10月24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5日作出(2021)云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5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7月24日回复函,证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向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3年12月29日作出“终结(2023)云09执541号案件的执行”的裁定,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向超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等情况。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003.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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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15号
罪犯兰二华,男,1975年3月9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泸水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云33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兰二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6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期间有欠产行为,经警官教育后有明显转变,现能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6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6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回复函,核实已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9)云33执1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2019)云33执16号案件的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获得国家司法救助30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兰二华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需长期在监狱服刑,短时间内无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578.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兰二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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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5号
罪犯石定宏,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云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定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石定宏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9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5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7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石定宏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回函并附(2020)云09执206号执行裁定书,载明扣划了其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共计人民币81.09元并上缴国库,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定宏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22日作出“终结(2020)云09执206号案件的执行的裁定;该院在执行中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石定宏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等情况,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943.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定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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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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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7号
罪犯李茶四,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茶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茶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作出(2022)云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获记表扬2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2年11月30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5执607号执行裁定书,已扣划该犯银行存款4652.66元及网络资金1700.00元上缴国库,并查证无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21)云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罪犯李茶四“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894.6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茶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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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3号
罪犯杨志威,男,199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象山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1)云3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8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5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2000元,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31日回函并出具(2023)云33执13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33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中对杨志威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考核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900.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志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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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313号
罪犯高梓然,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5日作出(2021)云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梓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高梓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5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4月至2024年10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3.36元,账户余额252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梓然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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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5年01月16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8号
罪犯依章,男,1990年6月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2)云23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依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云刑终5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依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获记表扬0次,2023年8月23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云23执158号执行裁定书,证实未能查到依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2023)云2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3506.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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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626号
罪犯廖奕斌,曾用名廖奕彬,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壮族,广西贵港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奕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奕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5日作出(2020)云刑终13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6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5次,经函询该犯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5日回函并附(2022)云09执549号执行裁定书,查实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712.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奕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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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5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