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121-317号2
2025-02-10 10:21:53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2号
罪犯刘金荣,男,195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仁怀市人,小学教育,1987年10月8日因犯贩卖鸦片罪被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8年减刑释放;2001年4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2月1日减刑释放;2005年6月27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1月27日减刑释放。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金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金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666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刘金荣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1.78元,账户余额886.92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3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金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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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81号
罪犯许绍美,男,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云06刑初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绍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除已赔偿的48000元,剩余12000元未赔偿。宣判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1日作出(2022)云刑核1508194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22年08月16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324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已履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8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1.46元,账户余额3745.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绍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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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09号
罪犯刘满生,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满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7)云刑终1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8.73元,账户余额7395.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满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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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20号
罪犯罗富林,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9)云26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富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7582.78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24日至2024年8月31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累犯;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13日作出(2024)云26执306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罪犯罗富林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3.42元,账户余额154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富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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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4号
罪犯王勇,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1日作出(2021)云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0月31出具(2023)云06执3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50元,账户余额1374.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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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3号
罪犯杨祥发,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06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祥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祥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2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3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08月15出具(2023)云06执365号之八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8.80元,账户余额448.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祥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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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7号
罪犯王建申,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保中刑初字第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建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建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5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17年7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02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2017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12次,物质奖励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7.53元,账户余额1120.45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建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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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0号
罪犯屈建,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初级中学教育,2011年6月21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0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屈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屈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8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1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3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1.49元,账户余额107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屈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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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82号
罪犯陈天和,男,195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06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2022)云刑核7463043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并于2022年08月20日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2次,余分148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6.16元,账户余额30.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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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6号
罪犯岳廷现,男,197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云06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廷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廷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298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2024.7.26昭通市中级人民出具(2024)云06执3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2024)云06执30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2.22元,账户余额8936.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廷现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1号
罪犯王志荣,男,1974年5月3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3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7.57元,账户余额3912.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8号
罪犯刘家勇,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7日作出(2019)云06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家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家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03日作出(2022)云刑终25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家勇定罪及对毒品、犯罪物品的处理部分;撤销对被告人刘家勇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刘家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3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2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06月16日作出(2023)云06执30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认为经线上线下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刘家勇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收到刘家勇的财产,裁定终结(2023)云06执307号案件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06元,账户余额2673.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家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54号
罪犯郑顺祥,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顺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郑顺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刑终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8月23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4.31元,账户余额1838.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顺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96号
罪犯叶福刚,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9日作出(2015)大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叶福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0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7年12月24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云29执9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叶福刚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91.33元,账户余额368.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福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73号
罪犯覃青坚,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广西宾阳县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6)云28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青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覃青坚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7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青坚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4月8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8.48元,账户余额443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青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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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99号
罪犯权定远,男,1982年3月25日出生,壮族,云南省砚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云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权定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权定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云刑终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2年7月11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62.22元,账户余额198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权定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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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97号
罪犯李沛书,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沛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5793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沛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9日作出(2018)云刑终4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4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9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23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86.88元,账户余额2595.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沛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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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50号
罪犯罗小冬,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高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1日作出(2020)云28刑初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小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7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7月26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96.05元,账户余额801.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小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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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05号
罪犯杨洪,男,197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7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1月6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06.90元,账户余额22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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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68号
罪犯林树敏,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云26刑初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树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含已支付的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云刑终4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3次;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0.92元,账户余额663.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树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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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69号
罪犯陈发扬,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0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发扬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云刑终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发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5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2020年4月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3月27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5.91元,账户余额1235.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发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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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85号
罪犯杨连富,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澄江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9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连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770866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48.10元,账户余额978.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连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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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27号
罪犯马明怀,男,1971年6月3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3月27日作出(2014)大中刑初字第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明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余刑43天,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马明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7月27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0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1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2次,减刑考核周期内累计扣考核分2分。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10.84元,账户余额783.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明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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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3号
罪犯何正洪,男,196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0日作出(2020)云29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罪犯;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74.44元,账户余额93.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正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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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5号
罪犯杨绍兵,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1月19日作出(2014)昆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绍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449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26日作出(2016)云刑核3557069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4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8.81元,账户余额85.80元;2020年07月10日因2020年6月17日12时42分其妄图通过自伤自残手段逃避现实和改造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绍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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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1号
罪犯刘国洋,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核7775148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2022年7月11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执4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194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刘国洋“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6.60元,账户余额651.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国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6号
罪犯马必成,男,1955年10月24日出生,回族,云南省永胜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0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4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必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必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7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7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6.02元,账户余额299.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必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2号
罪犯张齐,男,197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1月24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8日作出(2017)云刑核29538329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6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1.27元,账户余额2011.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4号
罪犯李强,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核3106263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4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未完全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074.00元),本次减刑考核周期内月均消费76.76元,账户余额85.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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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6号
罪犯阳昌飞,男,198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昌飞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阳昌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8.62元,账户余额171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阳昌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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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1号
罪犯马文宝,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白族,云南省鹤庆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文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3日作出(2018)云刑核9812960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5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2年12月9日经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5执81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马文宝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11.17元,账户余额788.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文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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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8号
罪犯汤旭,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0日作出(2019)云2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0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云29民初18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汤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8日作出(2021)云民终39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7月6日经监狱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无劳动能力,2020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8.58元,账户余额1475.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旭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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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42号
罪犯王金飞,男,199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3623.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8日作出(2022)云刑终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28元,账户余额71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飞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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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3号
罪犯雷作存,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作存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作出(2018)云刑核47272984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20年7月17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执11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29执117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9.29元,账户余额567.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作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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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7号
罪犯黄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黄伟的定罪量刑。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9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1.41元,账户余额2054.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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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9号
罪犯黄国武,曾用名黄贵武,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04日作出(2017)云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国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核8949221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6日作出(2024)云05执1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该院(2017)云05刑初9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黄国武“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扣划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元并上缴国库;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8.00元;期内月均消费100.45元,账户余额973.0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国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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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7号
罪犯段绍伟,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2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绍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作出(2017)云刑核497210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11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35元,账户余额233.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绍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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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0号
罪犯肖志华,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2日作出(2019)云09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志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未执行完的余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5.43元,账户余额248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志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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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4号
罪犯涂兴卫,男,199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07日作出(2018)云2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涂兴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2018)云刑核92806163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8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9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于2018年9月12日缴纳50000元,并于2020年12月31日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执51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0)云29执516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2.83元,账户余额2240.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涂兴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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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2号
罪犯左建春,男,1993年2月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01日作出(2016)云29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建春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000.00元,其中被告人左建春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三名被告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左建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17日作出(2016)云刑终9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民事赔偿于2019年12月16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29执239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000元(含左建春4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45.56元,账户余额1546.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建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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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40号
罪犯孙正荣,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盈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5日作出(2022)云31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正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5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4.86元,账户余额1369.4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正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0号
罪犯刘昌华,男,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昌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刘昌华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12.75元,账户余额1289.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昌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75号
罪犯周端生,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29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端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端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8日作出(2017)云刑终7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7月30日以(2020)云29执9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院(2020)云29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1.09元,账户余额178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端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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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8号
罪犯饶云贵,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师宗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2018)云29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云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1日作出(2018)云刑核472729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7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2020年7月18日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29执11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0)云29执118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1.97元,账户余额556.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云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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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725号
罪犯岩校,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校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校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3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2次;减刑考核周期内累计扣劳动改造考核分13.9分。现级别处遇为考察级。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9.60元,账户余额429.94元。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8月17日起至2024年08月16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校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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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69号
罪犯钱海云,男,198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云29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海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4.29元,账户余额61.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海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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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1号
罪犯梁天刚,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天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6 年 12月 31日作出(2016)云刑核5556645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9年09月02日因生活琐事与他犯产生矛盾,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6项之规定,扣教育和文化改造分 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1月获记表扬8次,2023年8月至2024年1月获记的1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37.91元,账户余额78.6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天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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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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