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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121-317号1

2025-02-10 10:21:53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1号
罪犯李大,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云0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大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云刑核591664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罪犯李大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26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5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大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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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47号
罪犯赵纯斌,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人,小学文化,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纯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纯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2022)云刑终291号刑事判决,以上诉人赵纯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4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服从劳动安排,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纯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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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益狱减字第983号
罪犯崔箐熙,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4日作出(2021)云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箐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崔箐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89.55元,账户余额6682.1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箐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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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益狱减字第985号
罪犯陈顺忠,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4日作出(2021)云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顺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陈顺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3.12元,账户余额12977.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顺忠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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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41号
罪犯软老板,男,1978年3月2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芒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1)云3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软老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软老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0日作出(2022)云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10月10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31执70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3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四、五项中对被执行人软老板、金勒三、郭勒都“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3.63元,账户余额408.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软老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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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7号
罪犯成忠朝,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成忠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成忠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云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2月20日被普洱市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51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成忠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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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3号
罪犯杜振华,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振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杜振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振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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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4号
罪犯李老二,男,1999年6月2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云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老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云刑终5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11月至2024年9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30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9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老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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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益狱减字第982号
罪犯刘标,男,199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06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云刑终2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2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4.35元,账户余额253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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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2号
罪犯杜武,男,1978年9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通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宣判后,该犯的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玉中刑终字第1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8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该犯被解回重审。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云25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武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抢劫罪、盗窃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99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被告人杜武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杜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云刑终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2022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

核表扬2次,该犯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23年7月11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5执2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于2023年7月20日执行3.7万元后受害人家属放弃索赔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2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杜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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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6号
罪犯周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磊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磊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2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磊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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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0号
罪犯陈天培,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9月2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08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天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天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7日作出(2022)云刑终4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6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4月24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云08执恢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天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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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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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益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益狱减字第984号
罪犯李志昆,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益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4日作出(2021)云06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志昆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犯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志昆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4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7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2.01元,账户余额14317.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志昆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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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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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益宁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798号
罪犯郭霞平,女,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石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6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霞平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3911.50元;共同追缴违法所得现金3000元和价值1300元一部摩托罗拉G98手机予以发还。宣判后,被告人郭霞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2928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4927日期满。根据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郭霞平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材料》,该犯于202011月07日至2022113日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9282022113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2113日入监服刑至2024927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霞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796号
罪犯唐娜,女,199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7日作出(2021)云01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9011.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8日作出(2022)云刑核8660214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9月28日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4年9月27日期满,根据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罪犯唐娜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材料》,该犯2020年7月31日至2022年11月2日在昆明市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年9月28日至2022年11月2日),无故意犯罪行为;自2022年11月3日入监至2024年9月27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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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797号
罪犯侯梅,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永川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8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梅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抗诉、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6日作出(2022)云刑核6331796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2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2929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2024928日期满。根据昆明市看守所出具的《羁押期间无故意犯罪的情况说明》,该犯202101月1420221229日在昆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929日至20221229),能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无违规行为,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自20221230日入监服刑至2024928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侯梅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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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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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8号
罪犯张永平,男,199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作出(2017)云23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永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永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8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6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8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0690.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永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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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8号
罪犯饶江波,男,198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0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饶江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饶江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03日作出(2016)云刑终11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8月20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罪犯饶江波有其他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罪犯饶江波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34.12元,账户余额2423.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饶江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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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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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3号
罪犯岩罕丙,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9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12日作出(2016)云刑终2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4年4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51.78元,账户余额93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罕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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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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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9号
罪犯李小庄,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庄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9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2021年至2022年有多次劳动欠产扣分,2020年10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5次。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该犯名下存款6263元,其家属自愿缴纳罚没款1万元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4)云09执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2016)云09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第五项被执行人李小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2045.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小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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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7号
罪犯杨德新,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8日作出(2018)云09刑初5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德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6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入监初期有完不成劳动任务的情况,经教育后,现已能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9次;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04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德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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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3号
罪犯张楷,曾用名张春龙,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9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7次,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3日寄回(2024)云09执147号执行裁定书,证实未查获被执行人张楷有可供执行的资金和财产,执行过程中也未发现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终结(2024)云09执147号案件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485.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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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元狱减字第597号
罪犯汪珉铖,男,199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系有1次前科的罪犯。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珉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云刑终1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18日止。
罪犯汪珉铖自入监以来,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获计表扬0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珉铖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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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8号
罪犯岩恩,男,1981年2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5月18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0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4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9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8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17年10月至2020年04月不认罪,2018年10月至2020年05月获记表扬3次,不用于减刑。后经警察教育,该犯自2020年04月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8月15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罪犯岩恩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罪犯岩恩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76.82元,账户余额1089.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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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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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60号
罪犯程贤东,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日作出(2017)云23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贤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程贤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2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6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6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9次。经函询该犯原判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20日回函并附(2020)云23执5号执行裁定书,查实该犯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证实楚雄州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予以7万元司法救助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裁定终结(2017)云23刑初8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三部分(被告人程贤东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3万元)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916.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贤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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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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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3号
罪犯唐银华,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初级中学教育,200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银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银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8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7.81元,账户余额3186.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银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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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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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51号
罪犯李云,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0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35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1年1月23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44.63元,账户余额3108.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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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02号
罪犯赛龙嘎,男,1986年4月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普洱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赛龙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赛龙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8)云刑终11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8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9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2月28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37.45元,账户余额11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赛龙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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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56号
罪犯岩光,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云刑终459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对岩光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4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4月8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43.1元,账户余额6788.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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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11号
罪犯杨家强,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家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4784.7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家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1日作出(2021)云刑终2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民事赔偿54784.7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78.08元,账户余额2137.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家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4号
罪犯李观高,男,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观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对被告人李观高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观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9月16日至2024年9月15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3.80元,账户余额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观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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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1号
罪犯王涛,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4日作出(2021)云刑终11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9月15日下达(2022)云06执506号之一裁定,裁定“终结本院(2022)云06执506号案件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4.56元,账户余额4709.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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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8号
罪犯贾邦强,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邦强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赃款人民币2987500.00元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贾邦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2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6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5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8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赃款298.75万元终结执行,附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云04执628号之四和(2023)云04执627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68.74元,账户余额13576.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贾邦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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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3号
罪犯李富祥,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25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富祥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富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16日作出(2019)云刑终3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42.06元,账户余额34.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富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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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1号
罪犯李明远,男,1990年3月2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7日作出(2020)云25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明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明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9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2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6次,已终结执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附2024年7月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期内月均消费194.86元,账户余额616.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明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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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26号
罪犯张鉴,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云03刑执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1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经(2022)云03执52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8.96元,账户余额17863.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鉴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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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6号
罪犯杨金智,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信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05月20日作出(2021)云71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金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17日作出(2021)云刑终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4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6月2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58.23元,账户余额15.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金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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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2号
罪犯李斗处,男,1981年4月23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斗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斗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5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人民币80000.00元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25执138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22.83元,账户余额39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斗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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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6号
罪犯高子鸿,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泸西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子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子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1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06.41元,账户余额2676.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子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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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建水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建狱提字第540号
罪犯岩真,男,1983年5月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建水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2日作出(2021)云2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7日作出(2022)云刑核5443677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于2022年7月8日起至2024年7月7日止,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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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水监狱
2024年12月06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7号
罪犯李友才,男,197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一年级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玉中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友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李友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6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5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完毕,附2024年7月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表、(2017)云04执124号结案通知书及(2018)云04执62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191.71元,账户余额3797.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友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8号
罪犯宁琼龙,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0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宁琼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宁琼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4日作出(2016)云刑终6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2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6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7次,2021年4月6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后又于2023年4月10日与他犯发生争吵,根据《云南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半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2023年11月获记的3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3.03元,账户余额1880.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琼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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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5号
罪犯李红云,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05月19日作出(2016)云71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红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9日作出(2016)云刑核4062528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6月2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94.88元,账户余额7293.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红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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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6号
罪犯何仕美,女,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8刑初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仕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1日作出(2017)云刑核707248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92.55元,账户余额7767.6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仕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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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4号
罪犯史志永,男,199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柘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2021)云71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史志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史志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5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5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6月12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情形;期内月均消费240.78元,账户余额6971.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志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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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8号
罪犯吴情,男,199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1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7日作出(2023)云05执1216号执行裁定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裁定终结(2021)云05刑初111号判决中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1.53元,账户余额2828.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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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9号
罪犯周引刚,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宁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引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82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周引刚定罪部分,以被告人周引刚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6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附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25执25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167.80元,账户余额1234.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引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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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9号
罪犯白学文,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8日作出(2021)云25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学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68.03元,账户余额85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学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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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3号
罪犯叶奎宏,男,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奎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叶奎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6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92.72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92.72元;期内月均消费174.50元,账户余额135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叶奎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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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7号
罪犯陈红,男,199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09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陈红限制减刑,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陈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4月03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31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18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50000.00元;附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3执恢181号执行裁定书和收据;期内月均消费209.57元,账户余额2802.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

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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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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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6号
罪犯李钦洪,男,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钦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偶有扣分情形,经教育后有所好转。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6次,经函询该犯原审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2日回函并出具(2024)云09执84号执行裁定书,家属自愿代缴11000元已依法上缴国库,并终结(2020)云09刑初213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并处没收李钦洪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考核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2038.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钦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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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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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0号
罪犯刘正兴,男,199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7日作出(2018)云刑核6624479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107.06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云31执526号执行裁定书划扣银行存款1107.06元,并终结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1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期内月均消费154.98元,账户余额708.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正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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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5号
罪犯宋诗松,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0日作出(2020)云25刑初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诗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2024年7月9日,收到已终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25执4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33.12元,账户余额6631.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诗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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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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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4号
罪犯杨永伦,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永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4日作出(2018)云刑核420859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7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2023年9月15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31执781号执行裁定书将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予以没收,终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54.90元,账户余额561.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永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9号
罪犯许忠阳,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05刑初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忠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许忠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5日作出(2022)云刑终1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5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31日作出(2022)云05执198号执行裁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内月均消费154.16元,账户余额2684.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许忠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9号
罪犯李福昌,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华坪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07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7000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9日作出(2018)云刑核8581930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0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70000元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5194.00元;期内月均消费60.11元,账户余额672.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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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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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4号
罪犯姜波,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彭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姜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1日作出(2018)云刑终5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10.41元,2022年12月8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31执50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10.41元;期内月均消费155.95元,账户余额469.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姜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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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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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8号
罪犯杞贵红,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0年06月22日作出(2020)云7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杞贵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6月2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26.83元,账户余额1121.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杞贵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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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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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9号
罪犯赵恒武,男,197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云26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恒武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恒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10日作出(2022)云刑终2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8月24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0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2.60元,账户余额6849.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恒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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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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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5号
罪犯杨顺友,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03月24日作出(2014)昆铁中刑初字第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顺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贩卖毒品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顺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760号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顺友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杨顺友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杨顺友犯贩卖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1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1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2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7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出具无履行能力证明材料,载明目前尚未发现该犯存在:(1)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2)隐瞒、藏匿、转移财产;(3)妨碍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情形;(4)拒不申报或者

虚假申报财产情况的四种情形;期内月均消费198.32元,账户余额3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顺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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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3号
罪犯王晓伟,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8)云31刑初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晓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6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4日作出(2024)云31执1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没收其亲属代缴的人民币5000.00元,并终结原判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6.80元,账户余额560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晓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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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6号
罪犯吴正萍,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已履行)。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2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19年12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8次;2021年4月17日,因与他犯打架,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11条2款第6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30.74元,账户余额3153.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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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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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1号
罪犯王林,男,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达州市达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1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5次,2024年4月15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5执15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156号刑事判决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6.51元,账户余额93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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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0号
罪犯黄光新,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壮族,广西田东县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0日作出(2018)云3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光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黄光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0日作出(2018)云刑终6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7.28元,账户余额55.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光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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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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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6号
罪犯谢公成,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6日作出(2016)云31刑初3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公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谢公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2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5日以(2018)云31执恢43号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人发放一次性救助金32000元,并终结(2018)云31执恢43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1.75元,账户余额1157.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谢公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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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2号
罪犯朱天保,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9日作出(2018)云31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天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天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8日作出(2018)云刑终9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2023)云31执25号执行裁定书,没收朱天保名下存款人民币1542.08元,并终结原判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5.50元,账户余额110.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天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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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3号
罪犯杨亚东,男,198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德刑三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假释,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亚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3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字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8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77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假释期间又故意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4日以(2023)云31执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执4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0.74元,账户余额447.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亚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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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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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2号
罪犯田艾不勒,男,1993年3月26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艾不勒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4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9执210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72.89元,账户余额184.45元,月最高消费168.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艾不勒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9号
罪犯依所,男,1991年01月09日出生,傣族,云南省瑞丽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9日作出(2019)云3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所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依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4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该犯因患艾滋病,认定为无劳动能力,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66元,账户余额3166.87元,月最高消费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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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4号
罪犯罗岩(小名岩五),男,1995年6月3日出生,苗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岩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03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6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4年0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25执593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本次财产刑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5.77元,账户余额746.03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81.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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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9号
罪犯李马,男,1989年12月4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绿春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30日作出(2019)云25刑初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马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7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人民币16145.08元,现已结案,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5执647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176.11元,账户余额1340.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马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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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3号
罪犯王正有,男,200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4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正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1年1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2023年08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31执58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23)云31执583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4.25元,账户余额110.02元,月最高消费25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正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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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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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4号
罪犯陈鹏,曾用名陈小龙,男,198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安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9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改造期间欠产较多,经警官教育后有明显转变,现能基本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5次;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24日回复函并寄回(2023)云09执68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实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陈鹏账户存款人民币342.96元,其亲属自愿为其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执行人陈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鹏有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的;隐瞒、藏匿转移财产的;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的;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等情况,终结(2019)云09刑初4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陈鹏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3244.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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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50号
罪犯谢迎国,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8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迎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谢迎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569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25执120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283.36元,账户余额9303.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迎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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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43号
罪犯任昌洲,男,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3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昌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3623.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8日作出(2022)云刑终4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4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超消费;期内月均消费235.79元,账户余额5295.7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任昌洲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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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70号
罪犯马朝飞,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0日作出(2017)云26刑初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朝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朝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刑终1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5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2月28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财产性判项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0.56元,账户余额601.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朝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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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53号
罪犯朱志忠,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3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志忠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7日作出(2018)云刑终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6月5日至2023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59.26元,账户余额721.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志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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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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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49号
罪犯罗诗成,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诗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诗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云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96048735号刑事裁定,不核准及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云刑终347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罗诗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发回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4日作出(2022)云刑终32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罗诗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7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2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1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诗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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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48号
罪犯金正猛,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2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正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正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云刑终2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9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1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880.51元,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4日以(2023)云08执25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2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正猛

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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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55号
罪犯肖会平,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云08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会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6日作出(2022)云刑核591664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22年11月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能服从劳动安排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执行101.85元后,于2023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137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案件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9月1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9月1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会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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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7号
罪犯李永金,男,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永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7)云刑核5658511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5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5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49元,账户余额752.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永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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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28号
罪犯密万保,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傈僳族,云南省陇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3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密万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4日作出(2022)云刑终3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16.70元,账户余额71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密万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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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7号
罪犯张会聪,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梁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2日作出(2019)云26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会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7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26执215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88.30元,账户余额3353.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会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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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2号
罪犯余惠鑫,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02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惠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终结执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79.37元,账户余额27.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惠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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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官渡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官狱减字第372号
罪犯周德良,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官渡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云71刑初7号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德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德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2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2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76元,账户余额1150.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德良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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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官渡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第四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四狱减字第975号
罪犯汪伟,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06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汪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2)云刑终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6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0.00元,账户余额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汪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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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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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四监狱
2024年12月04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元狱减字第600号
罪犯曹泽青,男,199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1)云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泽青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曹泽青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止
罪犯曹泽青自入监以来,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获记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泽青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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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1号
罪犯张霖,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25刑初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1、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70000元,其中由该犯赔偿10000元,并对其中6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2、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42222.1元,其中由该犯赔偿10000元,并对其中4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张霖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60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4次,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70.46元,账户余额1137.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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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4号
罪犯杨高洪,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21日作出(2021)云2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高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25执657号结案通知书;期内月均消费66.62元,账户余额110.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高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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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0号
罪犯李飞剑,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个旧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7日作出(2019)云25刑初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飞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飞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9日作出(2019)云刑终8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5次,已终结执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附2024年7月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期内月均消费104.07元,账户余额1089.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飞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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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元江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元狱减字第601号
罪犯张晨光,男,199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大专文化,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1)云28刑初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晨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晨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2022)云刑终6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5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止。
罪犯张晨光自入监以来,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2024年7月获计表扬2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晨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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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元江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4号
罪犯孙克智,男,194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开远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克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终止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云25执44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81.65元,账户余额1618.4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克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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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25号
罪犯刘永海,男,197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1日作出(2022)云01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05日作出(2022)云刑核7686825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0次,期内月均消费74.98元,账户余额5052.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永海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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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93号
罪犯张明波,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3日作出(2020)云25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明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6次,已终结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云25执419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36.38元,账户余额1088.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明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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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51号
罪犯卜永全,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5月24日作出(2019)云25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卜永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卜永全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13日作出(2019)云刑终8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9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又故意犯罪,新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0.68元,账户余额5118.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卜永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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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51号
罪犯马会莲(现名周洁),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2月16日作出(1997)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会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马会莲以其患有黄胆型肝炎、肾小球肾炎为由向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临沧县公安局于1998年02月25日提出报请保外就医,1998年12月26日云南省临沧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由家属担保进行监外治疗。2021年03月,经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核实,罪犯马会莲更名为周洁,目前身体健康状况良好,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且刑期未满,符合收监条件。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2日以(2021)云09刑更289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马会莲(现名周洁)收监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58.46元,账户余额303910.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会莲(现名周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
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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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62号
罪犯蒋先贵,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蒋先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蒋先贵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9)云刑终19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2019)最高法刑核34907414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先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对蒋先贵的判决部分,发回重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9日作出(2022)云刑终20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5刑初210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及被告人蒋先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改判被告人蒋先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毒品再犯,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8月获记表扬3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948.7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948.70元;2022年11月16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2)云05执60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8)云05
刑初字21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蒋先贵“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020.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先贵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31号
罪犯崔绍斌,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05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绍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崔绍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7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20元,账户余额3551.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绍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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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2号
罪犯王顺标,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顺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顺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6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86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7812.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7812.00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云31执48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17)云31刑初27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0.30元,账户余额995.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顺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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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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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6号
罪犯马光品,男,196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16日作出(2020)云29刑初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光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48.53元,账户余额432.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光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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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00号
罪犯李德云,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曲中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被告人李德云限制减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2月12日作出(2015)云高刑复字第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05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7年07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刑更93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2.49元,账户余额499.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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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13号
罪犯罗应红,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6年11月08日作出(2016)云71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应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刑核1744262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3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7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2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2024年6月20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20.71元,账户余额1906.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应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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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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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13号
罪犯李新明,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31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新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9.88元,账户余额1553.9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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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4号
罪犯陈增亮,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02日作出(2018)云0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增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增亮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5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4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50.36元,账户余额4217.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增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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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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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10号
罪犯李关君,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7日作出(2016)云05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关君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关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1133号刑事裁定,维持该犯的定罪量刑部分并核准死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8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1.53元,账户余额5369.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关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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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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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15号
罪犯李荣助,男,199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初级中学教育,因盗窃罪于2012年12月8日被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4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荣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荣助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终3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3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8.68元,账户余额3497.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荣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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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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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26号
罪犯李嘉帅,男,199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13日作出(2020)云05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嘉帅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嘉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3日作出(2021)云刑终3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09.21元,账户余额3144.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嘉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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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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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07号
罪犯张树,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0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2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56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云刑核287730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60561.50元已执行完毕;实际履行30000元,接受司法救助30561.50元,期内月均消费219.69元,账户余额4026.52元,月消费超限额标准4次,其中,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1次。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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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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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16号
罪犯杨学军,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学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学军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28日作出(2018)云刑终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7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民事赔偿39452.00元,已履行22000元,司法救助17452元,杨学军本人未全部履行民事赔偿;期内月均消费138.97元,账户余额7102.3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学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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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314号
罪犯雷腊保,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盈江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0日作出(2018)云05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腊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雷腊保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云刑终11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6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6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58.01元,账户余额653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腊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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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00号
罪犯高海明,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蔚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云28刑初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海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高海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7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4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26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5.27元,账户余额539.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海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5号
罪犯赵加强,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2月02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加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8118.5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加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38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37元,账户余额1311.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加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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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65号
罪犯张路雄,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3日作出(2017)云03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路雄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判决时已支付1500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核8480964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5000.00元,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5.76元,账户余额490.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路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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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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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2号
罪犯朱海昌,男,197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海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6日作出(2018)云刑终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8月21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03出具(2023)云01执36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本次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26.82元,账户余额2084.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海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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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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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66号
罪犯胡仕健,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中等专科结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21)云06刑初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仕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胡仕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7日作出(2021)云刑终1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2日送达,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0次,余分334.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74.28元,账户余额146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仕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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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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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5号
罪犯王洪波,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洪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5日作出(2022)云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3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次,余分639.6分。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5.10元,账户余额1310.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洪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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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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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83号
罪犯孙忠,男,195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民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1日作出(2015)昆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后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于2018年07月30日作出云刑终478号刑事判决,维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定罪部分,撤销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刑一初字第1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量刑部分,以上诉人孙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2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6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65.47元,账户余额7001.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孙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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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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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9号
罪犯王天武,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6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天武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其他应当从严掌握的情形;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09元,账户余额126.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天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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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80号
罪犯邓声举,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3日作出(2021)云06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声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7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6刑初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上诉人邓声举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6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51.56元,账户余额9286.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声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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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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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84号
罪犯吴荣华,男,1957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6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荣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荣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5日作出(2022)云刑终3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3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毒品再犯;期内月均消费216.28元,账户余额4744.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荣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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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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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1号
罪犯罗必银,男,198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必银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78.2元,账户余额2051.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必银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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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67号
罪犯赵金山,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8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370006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3日作出(2019)云0113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金山赔偿经济损失804684元。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1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7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全额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1年2月3日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13执1906号执行裁定书执行18690.00元发还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8690.00元;期内月均消费270.46元,账户余额177.7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金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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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69号
罪犯蔡兴金,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7日作出(2017)云04刑初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兴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157.51元。宣判后,被告人蔡兴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2日作出(2018)云刑终14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4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8月2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5.36元,账户余额2147.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兴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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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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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03号
罪犯刘超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云28刑初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超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超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云刑终1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1年10月1日起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3月12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22.23元,账户余额6316.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超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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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901号
罪犯朱勇,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2018)云28刑初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6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39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37.40元,账户余额2441.0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18号
罪犯赵自光,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芒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云06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自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赵自光限制减刑。宣判后,被告人赵自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月6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9.79元,账户余额1051.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自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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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72号
罪犯杨创富,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普通高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创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创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7日作出(2018)云刑终7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4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9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8月23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4.22元,账户余额2993.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创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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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897号
罪犯岩轰,男,1978年3月17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轰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7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4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19年1月4日至2024年8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02.11元,账户余额160.4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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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71号
罪犯张四云,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四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8)云刑核62404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5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8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4月19日至2024年7月31日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52.30元,账户余额2722.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四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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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2月18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1177号
罪犯罗淇元,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普通高中毕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1日作出(2021)云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淇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淇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9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4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2023.10.31昭通市中级人民出具(2023)云06执3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2023)云06执34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4.04元,账户余额315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淇元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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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2月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