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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81-120号

2025-01-10 10:21:53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6号
罪犯易桂舵,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易桂舵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易桂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2020)云刑终7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无扣分,2022年03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2年9月26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8执1208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8.95元,账户余额153.25元,月最高消费29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易桂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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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4号
罪犯尹阳,男,1984年8月14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尹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201号之三十四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中“尹阳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财产刑判项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1.07元,账户余额317.30元,月最高消费29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尹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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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6号
罪犯奎岩冲,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奎岩冲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奎岩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2月1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201号之三十四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中奎岩冲等13人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奎岩冲财产刑判项已执行完毕,本考核期内,根据(2022)云09执201号执行裁定书在2022年06月10日至2022年10月19日共计执行四次,执行款项合计236804.85元;期内月均消费184.52元,账户余额3093.10元,月最高消费294.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奎岩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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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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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0号
罪犯李子外,男,195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28日作出(2020)云25刑初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子外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62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回函及(2020)云25执340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1.80元,账户余额169.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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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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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9号
罪犯魏义堂,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3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义堂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义堂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云高刑终字第13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05月28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11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8年07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2018年8月29日因开玩笑过头和同改发生争执并动手,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六项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7分。2021年04月06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2023年02月01日向警官反映问题时态度不端正,对警官大吼大叫,根据《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监管改造分8分,延期考察六个月。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5月至2024年03月获记的3次表扬仅作为悔改

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13.30元,账户余额3802.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义堂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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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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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53号
罪犯赵林,男,1999年5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8197.48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3540.36元,剩余人民币44657.12元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云25执406号执行裁定、刑事案件涉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期内月均消费138.12元,账户余额836.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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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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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11号
罪犯周运军,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3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运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周运军、张亮、李兴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11日作出(2022)云刑终3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5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8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6.21元,账户余额364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运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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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52号
罪犯李伟,男,2000年1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云25刑初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48197.48元,其中该犯民事赔偿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云刑终36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3540.36元,剩余人民币44657.12元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云25执406号执行裁定、刑事案件涉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证明及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期内月均消费147.74元,账户余额2243.4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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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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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53号
罪犯刘燕英,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15)昭中刑一初字第29号之一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燕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4年05月0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6执恢10号执行裁定书示,本院于2021年06月25日作出(2021)云06执2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1)云06执22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对刘燕英的存款257.00元依法予以扣划依法上缴国库,对刘燕英所有的大众牌轿车云AA8P70车辆予以没收报废处理,车辆报废后的残值费800.00元依法支付给优先权人大众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终结(2024)云06执恢1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44元,账户余额1783.6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燕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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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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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4号
罪犯张金明,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13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金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07日作出(2021)云刑终5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云25执284号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犯财产性判项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21.88元,账户余额856.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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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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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5号
罪犯徐宝红,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14日作出(2020)云25刑初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宝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抢劫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罚金已全部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81.68元,账户余额407.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宝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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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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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1号
罪犯杨保福,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16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福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杨保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保福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强奸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累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7184.00元终结执行,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云08执3号执行裁定;期内月均消费40.48元,账户余额85.0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保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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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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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5号
罪犯岩三,男,出生年月不详,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三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0日作出(2020)云刑终2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0年11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202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5执884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的原判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89.13元,账户余额219.53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4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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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27号
罪犯钟光啟,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21日作出(2021)云31刑初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光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钟光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18日作出(2022)云刑终3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2.27元,账户余额1162.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钟光啟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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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1号
罪犯王绍义,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云25刑初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绍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其中被告人王绍义赔偿人民币4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绍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2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附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54.25元,账户余额3960.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绍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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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1号
罪犯朱皓,男,198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03月25日作出(2022)云71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皓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08日作出(2022)云刑核7997991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8月26日至2024年8月25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能较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妨害财产性判项执行、拒不申报或者虚假申报财产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47.63元,账户余额4877.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皓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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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7号
罪犯申崇芝,男,199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2)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崇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9月19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4.85元,账户余额911.30元。月最高消费8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崇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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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3号
罪犯王汉文,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汉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4年04月25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6.81元,账户余额6185.84元,月最高消费19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汉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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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6号
罪犯张丁财,男,199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2)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丁财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丁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9月19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60元,账户余额1514.80元,月最高消费185.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丁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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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1号
罪犯李润东,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2021)云09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润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4年04月24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2021)云09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处没收李润东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8.29元,账户余额983.38元,月最高消费3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润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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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5号
罪犯貌家福(自报),男,198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国籍不明,小学文化,该犯以上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貌家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貌家福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8)云刑终2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入监以来教育和文化改造扣分5分、劳动改造扣分2分,该犯2020年3月6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20年07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5.00元,账户余额516.04元,月最高消费299.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貌家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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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1号
罪犯熊双奇,男,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双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双奇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8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4年06月18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9执16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78.00元,账户余额635.63元,月最高消费24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双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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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7号
罪犯白正福,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7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正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白正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云刑终7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2024年6月19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1执839号结案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白正福家属代为履行人民币1200.0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时有其他财产,至此本次已执行完毕。本考核期内,2024年05月30日家属代交人民币1200元;期内月均消费138.94元,账户余额192.22元,月最高消费29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白正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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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7号
罪犯糯扎(自报),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景颇族,缅文十档,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30日作出(2020)云3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糯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糯扎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0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12;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21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5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4年07月1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31执5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48.32元,账户余额134.12元,月最高消费154.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糯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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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3号
罪犯杨伯瑜,男,198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初级中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7日作出(2021)云09刑初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伯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2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2024年08月02日履行一万元,2024年06月18日收到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9执13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6.43元,账户余额3102.63元,月最高消费29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伯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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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6号
罪犯岩叫,男,1998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叫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6分,教育改造扣分2分,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12元,账户余额142.22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5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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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8号
罪犯崩江,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茶山族,高中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28日作出(2018)云05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崩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崩江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11日作出(2018)云刑终7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22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11分。2019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43.83元,账户余额116.57元,月最高消费163.6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崩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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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3号
罪犯刘开良,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开良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开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2月17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201号之三十四执行裁定书,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中“刘开良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财产刑判项已执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184.59元,账户余额2743.92元,月最高消费297.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开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8号
罪犯梁坤,男,199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18日作出(2021)云08刑初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梁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1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04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3年5月23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35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8.85元,账户余额1614.47元,月最高消费298.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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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2号
罪犯赵扎来,男,1987年出生,哈尼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2月26日作出(2021)云08刑初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扎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扎来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3日作出(2021)云刑终9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1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2年0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41.02元,账户余额258.52元,月最高消费14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扎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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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9号
罪犯杨俊峰,男,199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8日作出(2020)云01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俊峰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3次扣10分,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5次,2024年4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1执895号结案通知书证明法院强制执行到位1172.32元,家属主动代为履行人民币2000元,本次案件执行完毕已结案;期内月均消费125.20元,账户余额202.05元,月最高消费29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俊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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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4号
罪犯杨从新(自报),又名杨从兴、黄从兴,绰号“土匪”,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教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31刑初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从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1年1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本考核期周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4年08月01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31执缴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8.73元,账户余额121.50元,月最高消费29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从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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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3号
罪犯崔建所(现名崔见所),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文化不详,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03月03日作出(1995)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建所(现名崔见所)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崔建所(现名崔见所)因病于1995年05月22日由江城县公安局作出保外就医决定出监。2021年10月26日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认为该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决定将该犯收监执行刑罚,2021年11月29日被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看守所收监执行刑罚,于2022年0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该犯患有双下肢活动受限,鉴定为部分劳动能力,能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0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104.70元,账户余额932.79元,月最高消费197.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建所(现名崔见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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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6号
罪犯陆胜川,男,1995年9月17日出生(自报),汉族,初中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28日作出(2016)云3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胜川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胜川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5日作出(2017)云刑终7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02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29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9分,劳动改造扣8分。该犯2019年8月29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19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2024年5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31执55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4)云31执559号案件的执行,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2.23元,账户余额224.15元月最高消费2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陆胜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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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8号
罪犯雷怀生(又名李老生),男,1990年出生,汉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30日作出(2020)云09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怀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9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2年0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云09执104号裁定终结该犯本次财产刑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28.49元,账户余额304.76元,月最高消费金额280元,2020年12月消费超额。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怀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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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60号
罪犯岩赛,男,2003年5月2日出生,佤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5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赛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5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无扣分,2020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0.67元,账户余额171.13元,月最高消费296.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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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8号
罪犯刘志城,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刘志城垫付建房款25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均无扣分。2022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2022年6月10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款人民币17320.56元;2022年6月13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05.27元,共计17825.83元。2022年12月17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201号之三十四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书中“刘志城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的执行,刘志城财产性判项已执行完毕。2023年2月监狱收到以上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193.38元,账户余额1037.14元。月最高消费29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志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2号
罪犯老三,男,2002年出生,佤族,文盲,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老三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5分;2021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5次,2024年05月27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9执149号裁定书裁定终结(2024)云0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4.77元,账户余额662.25元,月最高消费17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