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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40-80号

2025-01-06 10:21:53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0号
罪犯敖洋,男,199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敖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敖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4年04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75元,账户余额2010.71元,月最高消费19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敖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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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13号
罪犯胡元甲,男,1966年9月8日出生,哈尼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云08刑初2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元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2231.50元。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3日作出(2017)云刑核8040751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32231.50元;期内月均消费193.44元,账户余额3487.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胡元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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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2号
罪犯陆绍有,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5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绍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陆绍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8日作出(2022)云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2月2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2年12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71.63元,账户余额1335.71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8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绍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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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1号
罪犯骆兰强,男,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16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骆兰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06日作出(2022)云刑核1748297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情况,2023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5.46元,账户余额405.36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骆兰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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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55号
罪犯付钦航,曾用名付帅,男,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钦航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云刑终10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6月获记表扬7次。经函询原判法院,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5日寄回(2024)云09执202号执行裁定书,证实未发现付钦航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被执行人家属自愿代付钦航缴纳人民币30000元,已按规定上交国库,终结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9刑初100号刑事判决书中第一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5036.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付钦航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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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0号
罪犯李土生,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25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土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土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3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复函:未发现该犯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27.09元,账户余额118.7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土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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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8号
罪犯张健,男,199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2)云3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4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9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9月19日入监,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4.50元,账户余额756.00元。月最高消费189.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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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12号
罪犯张浩源,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县人,大学专科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25日作出(2021)云08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浩源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浩源、田红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1日作出(2021)云刑终4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549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57.47元,账户余额1552.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浩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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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2号
罪犯马跃林,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2日作出(2017)云28刑初2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跃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49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跃林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05日作出(2017)云刑终1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74.03元,账户余额1438.2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跃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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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4号
罪犯王强,男,198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横峰县人,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0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0日作出(2022)云刑终5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2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2023年02月06日入监时不认罪,经教育该犯于2023年11月8日认罪悔罪、并书写认罪悔罪书;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情况。2023年02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72.21元,账户余额6039.50元,月最高消费2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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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1号
罪犯陈应生,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应生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954847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3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52.00元,并已终止履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552.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3.20元,账户余额1930.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应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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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4号
罪犯桂永韩,男,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小学文化,因犯故意伤害罪,2004年2月16日被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经减刑于2013年8月13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桂永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于2020年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因身体原因经常不能完成劳动任务,能服从警官管理,按医嘱服药。2020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因未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1月15日被处以警告处分,2021年12月15日被处以警告处分,2022年1月15日被处以警告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桂永韩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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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718号
罪犯普明富,男,1997年5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22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普明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9452.00元。宣判后,被告人普明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5日作出(2018)云刑终34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4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9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50.05元,账户余额1268.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明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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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024号
罪犯岩尼,男,2001年1月1日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尼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2分,2020年06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52元,账户余额80.37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9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尼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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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09月06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7号
罪犯李德存,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09日作出(2022)云09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德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德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01日作出(2022)云刑终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59元,账户余额74.91元,月最高消费6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德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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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2号
罪犯杨伟,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19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0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云刑终第14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4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0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限制减刑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1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判决时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94.91元,账户余额1364.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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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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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794号
罪犯邓秀琼,女,1975年10月19日出生,瑶族,云南省红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7日作出(2021)云04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秀琼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邓秀琼不服,提出上诉,后被告人邓秀琼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5月26日作出(2022)云刑终20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邓秀琼撤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6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于2022年7月14送达生效,死刑缓期执行二年于 2024 年7月13日期满。根据通海县看守所2023年6月19日出具的《关于死缓罪犯邓秀琼无故意犯罪证据材料的证明》,该犯20211月22日至2023 年6月19日在通海县看守所羁押期间,包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2022 年714日至2023年6月19),未发现故意犯罪的情况;自2023 年6月19日入监服刑至2024年7月13日期间,无故意犯罪,无立功和重大立功等情况。另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秀琼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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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30号
罪犯钱正华,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云01刑初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正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6323406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3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0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1年03月24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0.00元,账户余额2601.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钱正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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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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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715号
罪犯普长根,男,197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6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普长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宣判后,被告人普长根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5日作出(2022)云刑终3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5.40元,账户余额76.0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普长根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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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31号
罪犯罗中政,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01刑初2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中政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中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97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4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20年06月12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42.15元,账户余额4719.5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中政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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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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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33号
罪犯廖开珍,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云01刑初7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开珍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廖开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刑终1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40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17日送达生效。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1.24元,账户余额585.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开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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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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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9号
罪犯张粉金,男,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9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粉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粉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2日作出(2018)云刑终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0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65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11月9日送达。现该犯服刑已满3年。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01.69元,账户余额3973.8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粉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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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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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安狱(减刑)字第473号
罪犯王焕科,男,1981年11月1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焕科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3日作出(2018)云刑核9815450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9.21元,账户余额833.3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焕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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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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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18号
罪犯蒋贵朝,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2日作出(2021)云01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贵朝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05日作出(2022)云刑终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4年02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5.53元,账户余额12.12元,月最高消费62.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贵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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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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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1号
罪犯何发富,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3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发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4日作出(2022)云刑核82881252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70元,账户余额975.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发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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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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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2号
罪犯邓波,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25日作出(2018)云03刑初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邓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9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4月0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8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79.03元,账户余额1562.5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邓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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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8号
罪犯娄永,男,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中等专科肄业,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0日作出(2017)云01刑初1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娄永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6231.50元。宣判后,被告人娄永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7日作出(2017)云刑终9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5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3月0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2023年09月25日全额履行30000.00元罚金,民事赔偿36231.50元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235.88元,账户余额3213.6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娄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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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6号
罪犯陈瑞波,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陆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08日作出(2020)云03刑初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瑞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瑞波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0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44.56元,账户余额3297.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瑞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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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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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8号
罪犯马世碧,男,1975年8月1日出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6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世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世碧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云刑终3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3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3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7.58元,账户余额1880.0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世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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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7号
罪犯余江,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5日作出(2020)云03刑初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被告人余江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15日作出(2020)云刑终8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27.66元,账户余额58.9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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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宜良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宜狱减字第719号
罪犯赵世强,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08日作出(2017)云05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世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世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云刑终8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3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变。该犯于2022年8月12日,被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解回侦查,经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查实后,未对该犯加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期内月均消费24.33元,账户余额431.8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世强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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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宜良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安宁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安狱(减刑)字第474号
罪犯朱青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铁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安宁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0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3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青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朱青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5日作出(2018)云刑终1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1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79.48元,账户余额3376.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朱青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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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宁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大理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大狱管执字第303号
罪犯郭耀,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大理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云29刑初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郭耀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1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8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54.65元,账户余额1220.40元。周期内单月最高消费217.54元,减刑周期内11个月均能完成劳动任务;至2024年7月29日监区进行立案审查之日止,该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无违规被扣分的情况,该犯无特定被害人。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耀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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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监狱
2024年11月04日

 
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西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林来福,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平和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4日作出(2018)云28刑初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来福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来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1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林来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7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景洪市看守所于2024年7月4日出具羁押期间无犯罪情况证明,西双版纳监狱狱内侦查科于2024年7月10日出具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情况证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82.3元,账户余额184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来福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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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
2024年11月0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14号
罪犯王怀志,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8日作出(2020)云28刑初9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怀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0月8日至2024年6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59.75元,账户余额228.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怀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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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21号
罪犯罗城,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11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09日作出(2022)云刑终6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4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无扣分。2024年04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17元,账户余额336.83元,月最高消费19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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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54号
罪犯李双银,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30日作出(2016)云06刑初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双银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79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双银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