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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5)云刑更1-40号

2025-01-02 10:21:53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2号
罪犯陶光林,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苗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6)云25刑初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光林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2日作出(2017)云刑终356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对被告人陶光林定罪量刑。于2018年9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8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1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25执985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光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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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56号
罪犯陈章艳,女,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6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章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30日作出(2021)云刑终7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4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2年11月01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6执425号执行裁定书示,被执行人陈章艳有银行存款共计171152.73元,已依法扣划并上缴国库,经陈章艳所在村委会和黄军所在社区证明,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院(2022)云06执425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3.49元,账户余额1769.2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章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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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1号
罪犯余鹏,男,199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长寿区人,职高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2020)云04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余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9日作出(2021)云刑终1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22年4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3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6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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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52号
罪犯杨光美,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佤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22日作出(2017)云09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光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云刑核3841946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2022年07月12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9执430号执行裁定书示,经多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光美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22)云09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8.57元,账户余额1512.2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光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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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55号
罪犯赵小美,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1月19日作出(2019)云09刑初4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小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小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4日作出(2020)云刑终5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2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刑。期内月均消费217.38元,账户余额2478.5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小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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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女监减字第749号
罪犯陈晓莫,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1日作出(2019)云23刑初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晓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云刑终13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2024年06月20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回复函示,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晓莫名下有房屋2套,其中一套已拍卖成交,拍卖款扣除评估费、司法网拍服务费后已上交,另一套房产由儿子、儿媳一家居住,为保障陈晓莫家人的共同居住权,对该房屋暂不予执行。2020年12月18日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23执57号结案通知书示,关于陈晓莫涉财产部分执行,经过执行,对其名下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共执行到位172546元已经全额上缴本院罚没款专户。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现予结案期内月均消费121.62元,账户余额389.0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晓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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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8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41号
罪犯王勇,男,1978年3月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6)云25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云刑终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18年2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6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6月2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11月至2024年3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7月22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载明无关联执行案件(罪犯王勇未履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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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0号
罪犯张鑫,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5)红中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1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84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表扬8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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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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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8号
罪犯合楷,男,1972年8月30日出生,回族,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31日被峨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云04刑初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合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9年8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8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9次,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的罪犯;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7月15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55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合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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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3号
罪犯林路,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云04刑初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林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2018)云刑终4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3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93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4月2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7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8月3日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4执40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林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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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6号
罪犯赵国成,男,1986年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不详,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04日作出(2020)云09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国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7;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无扣分。2021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5次,该犯在本考核周期内未履行财产刑,2024年05月2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9执14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其财产刑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2.63元,账户余额1407.19元,月最高消费298.3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国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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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9号
罪犯卡里,男,1986年3月3日出生,回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2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卡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卡里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26日作出(2016)云刑终10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2月0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5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70;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45。该犯2018年10月17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19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37.44元,账户余额87.22元,月最高消费129.4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卡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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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0号
罪犯段光全,男,1992年出生,汉族,文化不详,国籍不明,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光全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5058871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6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教育改造扣10分、劳动改造扣17分;该犯2019年9月7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20年03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5.88元,账户余额69.44元,月最高消费259.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光全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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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7号
罪犯赵海,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2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赵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3日作出(2018)云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2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2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2年12月17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9执201号之三十四裁定法院执行到位资金涉案赃款(毒资)100000元,银行存款8130.74元,共计108130.74元,认定赵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终结(2016)云09刑初28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赵海财产性判项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02.90元,账户余额796.04元,月最高消费299.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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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7号
罪犯刀岩伞(自报身份),年龄不详,男,佤族,文盲,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云05刑初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岩伞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2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分10分,2020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6次,2024年0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05执885号执行裁定终结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7.46元,账户余额107.21元,月最高消费金额188.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岩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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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9号
罪犯李立三,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2日作出(2022)云25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立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云刑核847114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2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1次,期内月均消费69.31元,账户余额100.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立三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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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49号
罪犯老二,男,1998年出生,佤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8日作出(2020)云09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老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1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教育改造扣2分、劳动改造扣6分,监管改造无扣分,2021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24年0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云09执1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4)云09执149号案件的执行,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67.11元,账户余额360.10元月最高消费184.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老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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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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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8号
罪犯李云开,男,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01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云开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云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无扣分,2021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5次,2023年12月15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云01执2966号之二裁定法院执行到位10119.20元,终结(2021)云刑初291号判决书“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85.20元,账户余额833.75元,月最高消费3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云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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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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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4号
罪犯李兴梅,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谋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6月1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兴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并依法报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4日作出(2017)云刑核7929465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2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66.72元,账户余额100.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兴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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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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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3号
罪犯玉光丙,女,1991年1月1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2月24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光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3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玉光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9日作出(2017)云刑终4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光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9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57.79元,账户余额6608.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光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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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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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5号
罪犯岩旺晚,男,1991年出生,傣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德刑一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旺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旺晚不服,提出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云刑终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旺晚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8年12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刑更328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改造4次扣13分、劳动改造15次扣29分。该犯2018年9月25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18年1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11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本考核期内未缴纳财产性判项,2016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

法院(2016)云31执117号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1.46元,账户余额136.87元,月最高消费153.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旺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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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0号
罪犯刀老大,男,1986年5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1月29日作出(2015)普中刑初字第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刀老大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14日作出(2016)云刑核38311855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07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1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于2019年03月至2023年05月获记表扬9次2021年4月5日因违规交换使用狱内消费卡,根据《云南罪犯计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该犯处以扣教育改造分5分;根据《云南省小龙潭监狱罪犯服刑期间涉及违规“借卡消费”提请减刑的处理规定》,延期考察一年。考察期间,该犯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的2次表扬仅作为悔改表现考察依据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附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08执1453号执行裁定书;期内月均消费235.84元,账户余额1268.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刀老大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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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26号
罪犯赵泽喜,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六盘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10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6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泽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泽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1日作出(2022)云刑终4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0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两年考验期内(2022年9月8日至2024年9月7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1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1.33元,账户余额2602.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泽喜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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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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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75号
罪犯蒋贤龙,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专科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贤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1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监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劳动改造均无扣分。2022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2023年11月27日该犯家属自愿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履行人民币10000元,2023年12月13日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9执5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刑初13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并处没收蒋贤龙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6.53元,账户余额1590.07元。月最高消费299.6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蒋贤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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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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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6号
罪犯玉罕暖,女,1979年2月13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05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罕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本案没有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7)云刑核579764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2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9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29.15元,账户余额1416.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罕暖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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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5号
罪犯依庄,女,1981年8月30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腊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4月09日作出(2016)云28刑初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庄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依庄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7月13日作出(2016)云刑终7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2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63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19.00元,账户余额1337.9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依庄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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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35号
罪犯啊盟,男,1998年出生,哈尼族,文盲,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啊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8日作出(2018)云刑核8344527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1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21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周期内劳动改造扣9分;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和文化改造扣5分。该犯2020年5月27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20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3.18元,账户余额179.10元,月最高消费184.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啊盟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楚雄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楚狱提减字第561号
罪犯张友金,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嵩明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楚雄监狱服刑。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云33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友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友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云刑终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但考核周期内有多次劳动欠产情况,考核周期内未获记监狱表扬,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周期内单月消费无超标,账户余额128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友金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楚雄监狱
2024年11月29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32号
罪犯王斌,男,1993年1月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石屏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80000.00元(已履行人民币1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6日作出(2022)云刑终2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8月4日)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期内月均消费212.27元,账户余额77.0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一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一监减字第1354号
罪犯李正义,男,199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该犯基本情况系自报,国籍不明,现在云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2017)云刑核4017326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6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考核期间内,监管改造无扣分、教育改造无扣分、劳动改造17次扣23分。该犯2019年11月27日死缓考验期届满,本考核周期内2020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7.87元,账户余额1678.17元,月最高消费29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监狱
2024年12月17日

 
云南省小龙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龙狱减-高字第142号
罪犯玉应叫,女,1973年4月8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勐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6月30日作出(2016)云28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玉应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玉应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9月18日作出(2016)云刑终10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11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8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119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9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77.05元,账户余额3432.5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玉应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