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院公告

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2030-2099号

2024-12-23 15:40:06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5号
罪犯张青华,男,198912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717日作出(2017)云25刑初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青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1122日作出(2017)云刑核6267151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于20181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4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5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0000元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青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3号
罪犯杨晓波,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4日作出(2021)云25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晓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杨晓波限制减刑。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8月24日作出(2022)云刑终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9月7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物质奖励1次,2024年6月至2024年9月考核余分349.2分,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限制减刑;2024年3月29日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25执1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人民币8717.11元,终结(2024)云25执140案件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晓波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6号
罪犯李东,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文盲。因犯盗窃罪,2011年7月22日被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19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元,2017年8月25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东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云刑终1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7次。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东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二狱高减字第34号
罪犯唐安琪,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景颇族,云南省芒市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3月28日作出(2021)云3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安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安琪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9月20日作出(2022)云刑终4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22年09月30日起。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基本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要求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情况不佳,2023年07月至2024年09月获记表扬1次,物质奖励1次,考核余分73.8分,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55139.55元,2024年07月25日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云31执43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21)云31刑初39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55139.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安琪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7号
罪犯何汝清,男,195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人,高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红中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汝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5403.4元。宣判后,被告人何汝清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云刑终1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汝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7年8月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9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9年9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9月至2023年1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75403.4元执行113600元,于2019年11月11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25执3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该犯系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汝清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29号
罪犯杨增理,男,2000年11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玉溪市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云04刑初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增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于2020年11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增理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9号
罪犯杨正勇,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云04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正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杨正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1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2月至2024年2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正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42号
罪犯张连伍,男,198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连伍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377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张连伍定罪量刑,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6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1月27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0年9月4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04执1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2023年3月20日执行10000元后,于2023年3月17日由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4执恢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连伍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4号
罪犯刘小华,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1日作出(2017)云03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小华不服,提出上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刑终1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小华犯运输毒品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2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并于2020年07月20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74.98元,账户余额1368.5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小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34号
罪犯苟子华,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关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5日作出(2021)云06刑初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苟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0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苟子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2日作出(2022)云刑终25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余分209分,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99.62元,账户余额3684.7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苟子华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44号
罪犯李正勋,男,1977年11月8日出生,彝族,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文盲,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2年6月20日被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0年2月10日减余刑释放,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2022)云04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正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9711.5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正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2)云刑终4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入监以来,不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系累犯、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民事赔偿人民币59711.5元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8月 17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正勋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未提字第357号
罪犯马云山,男,2003年2月6日出生,壮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初级中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云26刑初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云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2038.50元。宣判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26日作出(2020)云刑终21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2038.50元;期内月均消费131.96元,账户余额252.4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云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45号
罪犯李佳龙,男,199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佳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佳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6日作出(2022)云刑终11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李佳龙定罪量刑。于2022年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8月4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8月3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2022年12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3次,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佳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37号
罪犯蔡鹏,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3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4月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48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8年9月至2024年5月获记表扬7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440号
罪犯吴建国,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2017)云25刑初4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7)云刑终10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于2018年0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4月2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5月15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至2024年2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8次,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元于2018年5月4日由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25执70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国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玉溪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玉狱减字第646号
罪犯罗五元,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7年11月30日被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现在云南省玉溪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五元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五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9日作出(2022)云刑终1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于2022年9月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9月至2024年5月获记监狱考核表扬2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
依据执行通知书,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起算日期为2022年8月3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届满日期为2024年8月2日。现该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限已届满,且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五元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玉溪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嵩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嵩狱减字第825号
罪犯常开武,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嵩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云0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开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0日作出(2021)云刑终12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5.46元,账户余额139.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常开武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嵩明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第六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省六提字第251号
罪犯谢金宝,男,199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六监狱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7月30日作出(2013)德刑三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金宝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谢金宝不服,提出上诉。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13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2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6年05月10日经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云刑更120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6年08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9次,物质奖励1次,批评教育1次;2019年11月严管级消费超标59.85%、2020年3月严管级消费超标39.5%、2020年4月严管级消费超标29.3%、2022年3月严管级消费超标152.1%;期内月均消费96.73元,账户余额1615.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谢金宝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六监狱
2024年11月27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0号
罪犯金德力,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6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德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6812.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8日作出(2022)云刑核56895770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5.88元,账户余额465.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德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50号
罪犯段兆凤,女,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腾冲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云0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兆凤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段兆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1月31日作出(2019)云刑终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4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7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7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1年8月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2月至2024年0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2月26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以(2022)云05执24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8)云05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段兆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99元,账户余额1537.2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段兆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4号
罪犯罗菊,女,1980年7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赫章县人,小学肄业,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01日作出(2018)云04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3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4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6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9年2月3日2024年4月3日收到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1)云04执50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0000元,上缴国库,本院(2021)云04执50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内月均消费144.69元,账户余额953.9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菊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16号
罪犯张金贵,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云26刑初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金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张金贵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2)云刑终3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6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获记表扬4次,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130日作出(2023)云26433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执行罪犯张金贵的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01.85元,账户余额159.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金贵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52号
罪犯于忠美,女,196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小学文化。1992年10月22日,因犯诈骗罪、行贿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0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07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15年9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30日作出(2020)云01刑初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忠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3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20年5月15日;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4月28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期内月均消费88.37元,账户余额1255.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于忠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2号
罪犯陈国寿,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8日作出(2021)云03刑初9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寿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8473.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5日作出(2022)云刑核16273821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9.34元,账户余额1323.5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国寿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663号
罪犯熊健,男,1994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云28刑初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云刑终6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0年10月26日至2024年6月30日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14.70元,账户余额1791.8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健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2号
罪犯吴正容,女,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津区人,小学文化。2007年4月10日,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2012年9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06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正容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核98206588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7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3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45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9月3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3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6月27日。2024年4月23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5执728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276号刑事判决第一项没收吴正容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91.76元,账户余额97.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正容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614号
罪犯熊付祥,男,1973年4月9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马关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云26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付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付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1)云刑终11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2022年7月11日至2024年6月30日获记表扬2次;期内月均消费35.74元,账户余额98.3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付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36号
罪犯崔平,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2月16日作出(2021)云03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17日作出(2022)云刑核2833193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7.10元,账户余额1582.6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崔平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文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文狱减字第742号
罪犯陆海锋,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壮族,广西忻城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文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海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陆海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8)云刑终3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5月23日至2024年6月30日获记表扬9次,该犯对财产性判项确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13.61元,账户余额2347.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陆海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文山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35号
罪犯覃建机,男,1988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省来宾市兴宾区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2021)云06刑初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覃建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1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送达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7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87.23元,账户余额2515.7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建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