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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2005-2029号

2024-12-10 00:40:06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1号
罪犯黄慧友,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9日作出(2018)云03刑初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慧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黄慧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4日作出(2018)云刑终5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8月1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2月1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91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15.62元,账户余额72.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慧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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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7号
罪犯李福英,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06日作出(2015)西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福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福英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79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李福英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判处被告人李福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7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3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日期:2018年1月2日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4月28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内月均消费110.93元,账户余额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福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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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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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8号
罪犯吴建,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垫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03日作出(2021)云29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吴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0日作出(2021)云刑终106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0月至2023年10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20.04元,账户余额3824.2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建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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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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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2号
罪犯陈孟华,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0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孟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孟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孟华提出撤回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14日作出(2020)云刑终714号刑事裁定,准许被告人陈孟华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3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73.60元,账户余额1828.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孟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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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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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7号
罪犯王金龙,男,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金龙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王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7日作出(2022)云刑终3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已终止履行没收全部财产;期内月均消费121.43元,账户余额1338.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金龙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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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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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8号
罪犯杨武,男,1986年9月11日出生,苗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6日作出(2017)云0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2017)云刑终11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0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16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累犯;期内月均消费151.02元,账户余额326.1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武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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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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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6号
罪犯刘艳,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5日作出(2017)云08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艳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刘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80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刘艳的定罪部分,撤销被告人刘艳量刑部分,判处被告人刘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7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3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2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判决送达回证:2018年1月9日查明,该犯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4月28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9.10元,账户余额1869.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

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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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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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5号
罪犯岩来,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云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来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2019)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岩来的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0)最高法刑核57139428号刑事裁定:不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971号维持第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撤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终971号刑事裁定和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5刑初6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岩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部分;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4日作出(2022)云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2022)云

刑核542652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3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848.94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以(2022)云05执58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云05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中“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2848.94元;期内月均消费59.46元,账户余额181.3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来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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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1号
罪犯何美琴,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3)昆刑三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美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何美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云刑终7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8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5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54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5月16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1月至2024年0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1月25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元,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4月28日监狱发函至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实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未收到回复),无特殊原因狱内单月消费超出规定额度标准三分之一以上;期内月均消费192.97元,账户余额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

规定,建议对罪犯何美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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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0号
罪犯李帮,男,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8月25日作出(2020)云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帮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25.26元,账户余额387.1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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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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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9号
罪犯李美英,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云28刑初4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美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云刑核7974355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87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7月14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3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8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8年4月26日,查明,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0元,该犯本周期未全部履行财产刑且无终结执行相关材料2024年1月26日监狱发函至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2月19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复函:未发现罪犯李美英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相关情况,也未发现罪犯李美英存在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隐瞒、藏匿、转移财产、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10.40元,账户余额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美英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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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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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42号
罪犯文小辉,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中江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9日作出(2021)云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小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文小辉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29日作出(2022)云刑终1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6月0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6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4次,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1454.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以(2024)云05执恢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5刑初82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中对文小辉“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51454.00元;期内月均消费161.81元,账户余额3735.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小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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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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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4号
罪犯唐光文,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云29刑初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光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唐光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8日作出(2022)云刑终26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月0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直申诉,不认罪,周期内二次受记过处罚,2022年09月至2024年08月获记表扬0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5519.38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3日以(2023)云29执13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终结(2023)云29号136号案件的执行。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5519.38元;期内月均消费45.32元,账户余额590.1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光文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6号
罪犯高学奎,男,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08日作出(2020)云03刑初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学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25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高学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8日作出(2020)云刑终83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履行完毕,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00元;期内月均消费127.14元,账户余额1087.8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学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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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7号
罪犯申开鹏,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8)云06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开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申开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云刑终1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38.93元,账户余额720.5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申开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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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9号
罪犯罗进荣,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云05刑初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进荣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进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7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3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05元,账户余额1161.9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进荣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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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1256号
罪犯张子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楚雄市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4月16日作出(2017)云31刑初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云刑核5886524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0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4月21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619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因余漏罪,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子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判刑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22日作出(2022)云刑终3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92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6.36元,账户

余额1069.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子成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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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3号
罪犯刘桂霞,女,1971年12月1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15日作出(2017)云04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桂霞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桂霞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7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6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9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0月2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00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于2019年10月2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8月至2024年0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8月18日。2018年8月20日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云04执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刘桂霞已被执行财产167523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2017)云刑终685号刑事裁定书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42.77元,账户余额10763.9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桂霞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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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8号
罪犯唐小会,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11日作出(2017)云05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小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作出(2017)云刑核1741835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3月1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37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20年3月18日送达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4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7年12月22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6122.00元,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6122.00元,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6日以(2024)云05执7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7)云05刑初215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唐小会“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2.65元,账户余额6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小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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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0号
罪犯皮付文,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镇雄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4日作出(2019)云06刑初1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皮付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1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考核周期内扣分较多,从严增加一次表扬上报,期内月均消费120.28元,账户余额776.6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皮付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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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40号
罪犯蔡胜兰,女,1967年5月16日出生,回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8日作出(2017)云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胜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2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4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5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12月21日以(2023)云29执781号执行裁定:终结(2023)云29执781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68.23元,账户余额11972.3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胜兰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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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63号
罪犯时友树,男,195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28日作出(2020)云03刑初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时友树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时友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02日作出(2020)云刑终8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抢劫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32.02元,账户余额1182.8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时友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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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53号
罪犯文智辉,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2020)云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智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1月2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66.02元,账户余额2550.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智辉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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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576号
罪犯安桂昌,男,1979年9月24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云03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桂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0.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4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桂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3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由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期内月均消费52.46元,账户余额531.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安桂昌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1月25日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女一监减字第651号
罪犯赵外存,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7月24日作出(2019)云01刑初1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外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及被告人赵外存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08日作出(2019)云刑终1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4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截止2024年5月31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1月计分考核周期内获记表扬7次,生效裁定送达日期:2019年12月5日,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33.98元,账户余额600.0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外存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一女子监狱
202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