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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高院受理减刑案件公示(2024)云刑更1968-2004号

2024-12-02 00:36:43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1号
罪犯郑金龙,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金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1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141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郑金龙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3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6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48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0.54元,账户余额2270.6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郑金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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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7号
罪犯罗庆平,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02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庆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罗庆平、李文、张天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6日作出(2020)云刑终6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1388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47.61元,账户余额755.32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庆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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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0号
罪犯冉崇兴,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崇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冉崇兴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9日作出(2018)云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24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222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68.48元,账户余额1667.7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冉崇兴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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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6号
罪犯曹虎,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青冈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2018)云29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0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宣判后,被告人曹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云刑终1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服刑期间,暂无悔改表现,但有“重大立功表现”情形,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曹虎犯集资诈骗罪,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的“三类罪犯”,原审裁判载明其肆意挥霍、转移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数额特别巨大。目前该犯涉案的违法所得尚未退赔,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万元的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监狱暂不予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查,该犯在大理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的重大犯罪线索,经办案机关查证属实,检举的犯罪嫌疑人孟翠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并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罪犯曹虎检举内容客观真实,对侦破案件至关重要,符合“重大立功表现”认定标准。
根据大理市公安局于2022年1月17日出具的《关于云南省第二监狱线索函的复函》及昆明市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昆检建﹝2024﹞131号),办案机关及检察机关均认为因曹虎的检举线索,大理市公安局确定“奚延宝被害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孟翠辉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抓获归案,成功告破案件。被检举的嫌疑人孟翠辉被判处无期徒刑刑罚。建议监狱按照《刑法》第七十九条以及《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和刑罚政策向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并审核裁

定。
同时,依据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8月8日出具的《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昆检减提请意﹝2024﹞9180号),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曹虎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予以减刑。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虎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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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01号
罪犯孙照林,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淅川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思茅市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02日作出(1996)思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1996年8月14日至2003年8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2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1998年12月20日经云南省思茅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1998)思刑执字第734号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02年2月13日止);2000年2月21日,罪犯孙照林在云南省景东监狱十二监区实施脱逃。在脱逃期间购得一张名为秦德雄的身份证使用。2001年3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后于2006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07年09月19日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德雄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6日以(2007)川刑复字第844号刑事裁定,核准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7)成铁中刑初字第45号以运输毒品判处被告人秦德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于2010年04月06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0)川刑执字第392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07)川刑复字第844号刑事裁定,裁定罪犯秦德雄身份更正为孙照林,2013年12月5日孙照林被押回云南省普洱监狱,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11日以(2014)普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犯抢劫罪未执行罚三年五个月二十二天和运

输毒品罪未执行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20年10月14日云南省普洱监狱对罪犯孙照林提请减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以(2020)云刑更1766号函,建议撤回罪犯孙照林的减刑建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以(2020)云刑更1766号决定书,准许云南省普洱监狱将罪犯孙照林的减刑建议撤回。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11日作出(2021)云08刑再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照林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二十二天;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2021)云刑核62960913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4年05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2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云08执102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且该犯是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138.27元,账户余额1480.8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照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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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三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三狱减字第914号
罪犯熊建国,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2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建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建国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08日作出(2022)云刑终1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3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3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9.71元,账户余额2780.1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熊建国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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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三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58号
罪犯陈学良,男,196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云08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陈学良、鄢宗灿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17日作出(2017)云刑终7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2561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21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43.28元,账户余额2120.4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学良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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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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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710号
罪犯盘文朝,男,1974年6月6日出生,瑶族,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小学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30日作出(2021)云08刑初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盘文朝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盘文朝、盘正学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1日作出(2021)云刑终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05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5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0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62.95元,账户余额480.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盘文朝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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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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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5号
罪犯刘育龙,男,200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4月20日作出(2020)云0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育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育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9月25日作出(2020)云刑终9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7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1008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69.62元,账户余额4548.28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育龙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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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0号
罪犯魏八斤,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2019)云08刑初2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八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八斤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8日作出(2020)云刑终19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27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10.91元,账户余额112.1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八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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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4号
罪犯岳家宏,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31日作出(2016)云05刑初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岳家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岳家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云刑终1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2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9年04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刑更88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10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72.32元,账户余额1465.55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岳家宏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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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3号
罪犯雷玉红,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2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玉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9月25日作出(2017)云刑核9268636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2月13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2月17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20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2月至2023年1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30.75元,账户余额1467.5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雷玉红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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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4号
罪犯扎莫,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云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扎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扎莫、李扎母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4月14日作出(2017)云刑终8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07月0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7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累犯;该犯未履行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142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70.71元,账户余额86.85元;2019年04月04日因2019年4月1日在劳动现场用水杯打罪犯李扎母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扎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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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曲靖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曲狱提减字第1234号
罪犯张双存,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师宗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曲靖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8日作出(2021)云03刑初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双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2038.5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1日作出(2022)云刑核7271834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行为发生。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5.63元,账户余额825.8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双存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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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7号
罪犯王志荣,男,1989年5月8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云08刑初1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4775.78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志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31日作出(2021)云刑终2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5月19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08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11月17日已履行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775.39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347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8.53元,账户余额1589.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志荣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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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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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2号
罪犯杨松,男,1991年4月8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07日作出(2018)云08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杨松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8月23日作出(2018)云刑终7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0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19年03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84.63元,账户余额2641.01元;2020年03月04日因通过写申请的方式攻击抹黑中国共产党被处以禁闭处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松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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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1号
罪犯岩共相,男,1997年1月2日出生,傣族,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6月09日作出(2021)云08刑初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共相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561号之一、(2021)云08执561号之二、(2021)云08执561号之三、(2021)云08执561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97.06元,账户余额681.0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岩共相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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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98号
罪犯蔡平,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22日作出(2018)云08刑初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16日作出(2018)云刑终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2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1年01月13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刑更5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于2024年2月18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41.72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云08执313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76.54元,账户余额8841.67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平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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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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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0号
罪犯石相目,男,1998年10月1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4月28日作出(2021)云08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相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8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491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15.26元,账户余额962.7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石相目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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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9号
罪犯薛坤,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9日作出(2019)云08刑初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薛坤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9月1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1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7次,另查明,该犯于2022年08月05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723.46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635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61.57元,账户余额1243.8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坤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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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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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43号
罪犯魏攀,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昆铁中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魏攀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6)云刑终1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魏攀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3月2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7月02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6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47.85元,账户余额511.2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魏攀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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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9号
罪犯董家望,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云29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家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单独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0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3月14日作出(2018)云刑核89597247号刑事裁定,依法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5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8月2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34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7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该犯民事赔偿判项2018年9月10日经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926执19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31.66元,A卡账户余额1163.97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3388.3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董家望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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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8号
罪犯马尔呷,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边县人,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9日作出(2017)云29刑初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尔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马尔呷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云刑终78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01月1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3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94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4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期内月均消费164.30元,A卡账户余额1493.13元,B卡劳动报酬余额90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马尔呷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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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59号
罪犯杨邝宁,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3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邝宁犯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3月至2024年01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且其中两罪以上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云08执1592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有超出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50.53元,账户余额8527.1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邝宁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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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0号
罪犯吴应成,曾用名吴映成,男,196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7月03日作出(2018)云29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应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500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吴应成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2018)云刑终9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5月9日经监狱评估认定领导小组审批认定为无劳动能力,2019年01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9次,另查明,该犯系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已履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42900.00元,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2018)云29执203号结案通知书,该院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吴应成的银行存款29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该案案款2900元后,自愿放弃余下案款,该院作出的(2018)云29民初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期内月均消费10.30元,账户余额286.50元。2019年01月05日因无故吞食囚服纽扣,企图自杀被处以记过处分,2019年

08月08日因未按规定整理内务,扣除基本规范分5分,2019年11月30日因年终教育考试成绩不合格,扣除教育改造分1分,2019年12月30日因就餐时辱骂他犯,警官对其进行教育时该犯自杀自残并以死威胁,扣除基本规范分10分,2021年06月27日因在监舍服药时违反就医纪律,扣除教育改造分4分。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应成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6号
罪犯徐绍林,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9月26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绍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胡荣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3月11日作出(2019)云刑终122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6月20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于2021年05月23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605.72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250号执行裁定,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其中本次考核期内执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605.72元;有超月消费限额的情况;期内月均消费230.72元,账户余额7634.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绍林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6号
罪犯李杨冲,男,1992年9月2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2月08日作出(2017)云08刑初2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杨冲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杨冲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05月30日作出(2018)云刑终40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9月12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11月1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1797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9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2021年6月23日已履行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976.64元,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8执252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219.25元,账户余额1529.9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杨冲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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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57号
罪犯金付昌,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佤族,云南省镇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06日作出(2021)云09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付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金付昌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2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04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3年06月至2024年06月获记表扬2次,另查明,该犯系毒品再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118.15元,账户余额3783.2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金付昌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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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419号
罪犯蔡发均,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云01刑初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发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蔡发均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8月28日作出(2019)云刑终8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8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第三次服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08.47元,账户余额6749.1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发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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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31号
罪犯唐云,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绥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5月04日作出(2017)云09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云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作出(2017)云刑核514679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02月0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20年06月04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0)云刑更736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05月至2024年02月获记表扬8次,另查明,该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07月20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云09执164号执行裁定书,终结(2021)云09执164号案件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195.09元,账户余额3666.36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云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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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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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75号
罪犯李扎多,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拉祜族,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0日作出(2019)云08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扎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扎多、李老七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6月23日作出(2020)云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08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3月获记表扬6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云08执780号执行裁定书,证实该犯暂无履行能力;期内月均消费112.83元,账户余额91.31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扎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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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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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保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保狱减字第1049号
罪犯陶文丁,男,2001年10月16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保山监狱服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云05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陶文丁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13日作出(2022)云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4年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4年01月至2024年07月获记表扬0次,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期内月均消费119.76元,账户余额5196.39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陶文丁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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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保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418号
罪犯王孝卫,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叶县人,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5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孝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2021年08月23日该犯因生活琐事与他犯发生口角,并使用塑料凳子殴打他犯,被处以禁闭处分,经教育,该犯能够接受处罚并深刻反省,在之后的改造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5月获记表扬4次,2024年4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4)云01执恢180号: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时的财产人民币100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在刑事判决生效时有其他财产。至此,本次执行完毕,现已结案。期内月均消费223.56元,账户余额603.21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孝卫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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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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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普洱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普狱减字第665号
罪犯程福章,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3月17日作出(2021)云08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福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程福章、程保留、李安等4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07月22日作出(2021)云刑终6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09月0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1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4次,期内月均消费239.69元,账户余额1018.1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福章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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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五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五狱减字第417号
罪犯李国锋,男,198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2019)云0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国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国锋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07月09日作出(2020)云刑终3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0月25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0年10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6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2023)云01执3027号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9)云01刑初481号刑事判决关于李国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期内月均消费214.46元,账户余额262.73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锋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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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五华监狱
2024年10月18日

 
云南省昆明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昆狱减字第529号
罪犯杨和林,男,1996年2月1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小学教育,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2年04月20日作出(2021)云71刑初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和林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依法报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06月23日作出(2022)云刑核6161439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08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该犯近期死缓二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2022年11月至2024年04月获记表扬1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财产性判项;期内月均消费249.48元,账户余额423.24元。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和林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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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监狱

2024年10月16日

 
云南省第二监狱
减刑建议书
(2024)云二狱减字第1129号
罪犯孙官敏,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巧家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4月21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官富(真实姓名“孙官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孙官富(真实姓名“孙官敏”)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9月16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8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官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2月0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期间,于2012年10月29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云高刑执字第2863号裁定,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4年12月16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4)云高刑执字第3864号裁定,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于2017年09月30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云01刑更4563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于2019年12月05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云01刑更8422号裁定,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6日至2033年2月15日止。
2024年7月5日,监狱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云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经再审审理查明,根据相

关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原一、二审判决中认定被告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等有误,应更正为孙官敏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时,孙官敏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期间被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本案运输毒品罪,原一、二审判决未认定其为毒品再犯,也未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为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一、撤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中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0)云高刑终字第877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孙官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文件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之规定“再审裁判改变原判决、裁定的,原减刑、假释裁定自动失效,执行机关应当及时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是否减刑、假释的裁定。重新作出裁定时,不受本规定有关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和减刑幅度的限制。再审改判为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在新判决减为有期徒刑时,原判决已经实际执行的刑期一并扣减。”“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被发现漏罪,依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执行的,交付执行时对罪犯实际执行无期徒刑,死缓考验期不再执行,但漏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除外。
经监狱研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述文件之规定,特提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孙官敏再审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依法重新审理裁定为实际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罚。


此致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此处请勿编辑
云南省第二监狱
2024年10月16日